合价费[2008]403号
关于暂定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
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合肥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工
本费价格的函》(合地税函[2008]263号)收悉。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审批权限的批复》(皖
价费[2003]155号)文件规定:“授权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鉴于上述专用发票尚属推行阶段,为支持推广使用,经研究,现将我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物价局
财政局
工本费(暂定)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工本费标准:2.5元/卷,每卷100份。
二、你局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批复的收费标准为暂定标准。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发票复函
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交通局,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08年10月27日印发
专用汽车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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