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14
∙【字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5月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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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张祖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居住区或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定车辆停放的场所;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泊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停车场管理和服务优惠政策,培育和扶植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监督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工商、税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消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
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立体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场。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以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公安、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业系统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重新制定。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系统规划和城市停车发展需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系统规划,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或地下停车场。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得新建露天公共停车场。已建的露天公共停车场应当逐步进行立体化改造。
第十一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规划、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停车场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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