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专用价格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9.16
【字 号】银价发[2002]61号
【施行日期】2002.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出租
汽车专用价格的复函
(银价发[2002]61号)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核定银川市出租汽车专用价格的函”收悉。为推广有税控功能的新型出租车计价器,规范对出租汽车票价和税控监控的管理,以达到以票控车、以票管税的目的,经对你局报来市税务印刷厂印制的出租汽车专用价格的构成进行审核,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零售价格为4元/卷(其中0.20元用于承担该票的宣传、损耗、保管等费用),销售时不得另行加价,该价格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用汽车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