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暂定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0.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08.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暂定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合肥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工本费价格的函》(合地税函[2008]263号)收悉。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审批权限的批复》(皖价费[2003]155号)文件规定:“授权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鉴于上述专用发票尚属推行阶段,为支持推广使用,经研究,现将我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工本费(暂定)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卷式)工本费标准:2.5元/卷,每卷100份。
  二、专用汽车你局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批复的收费标准为暂定标准。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