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6.08
【字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3.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1052号)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在现使用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内容基础上增加燃油附加费、预约叫车服务费和实收金额三个项目内容。新版发票的联次、纸张、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
  二、新版发票自6月10日起启用,随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逐步替代旧版发票。在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期内,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含《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并行使用,待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完成后,旧版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中间环节收取或变相收取出租车专用发票工本费。
  四、专用汽车本公告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