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
术条件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往复活塞式汽车发动机(汽油机、柴油机)。同类型的进口汽车发动机参照执行。
1 技术要求
装配的零、部件和附件均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制造或修理技术条件。
发动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装配技术条件进行装配,并装备齐全。
大修发动机装配后的发动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工艺和技术条件进行冷、热磨合,拆检和清洗。
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温度下,5秒钟内能起动。些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汽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时,起动顺利。
发动机怠速运转稳定,其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注: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四行程汽油机转速在500~600min-1时,以海平面为准,进气歧管真空度应在430~530mmHg范围内。其波动范围,六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25mmHg,四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38mmH g。
发动机在各种转速下运转稳定,在正常工况下,不得有过热现象。改变转速时,应过渡圆滑。突然加速或减速时,不得有突爆声,化油器不得回火,消声器不得有放炮声。
在规定转速下,机油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气缸压缩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各缸压缩压力差,汽油机应不超过各缸平均压力的8%,柴油机应不超过10%。
注:上述~条,水冷式发动机应在水温为75~85℃,风冷式发动机应在油温为80~90℃时进行测试。
发动机起动运转稳定后,只允许正时齿轮、机油泵齿轮、喷油泵传动齿轮及气门脚有轻微均匀响声,不允许活塞锁、连杆轴承、曲轴轴承有异响和活塞敲缸及其它异常响声。
发动机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均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90%。
发动机最低燃料消耗率不得高于原设计规定。
发动机不应有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接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发动机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发动机应按原设计规定加装限速片,或对限速装置作相应的调整,并加铅封。
发动机外表应按规定涂漆,涂层应牢固,不得有起泡、剥落和漏涂现象。
发动机应按规定加注润滑剂。
其他有关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 检验规则
承修单位应对发动机的最大扭矩和最低燃料消耗率进行测试,并按主管部门或修理合同规定对最大功率和负荷特性进行抽样测试。
检验合格的发动机,应签发合同证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3 保用条件
承修单位对大修竣工的发动机应给予质量保证,质量保证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或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km。在送修单位严格执行走合期的规定,合理使用、正常保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修理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应负责包修。
4 包装
发动机包装前应放掉润滑油和冷却水,并堵封好外露通孔,技术资料应齐全。包装牢固,防潮防锈良好。
包装箱外应标明:承修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体积,毛重,放置方向,出厂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