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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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玉明,*,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23号13栋131室。
被告: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阳西路556号7层02单元(名义7层,实际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园园,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玉明与被告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车有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玉明,被告有车有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陶园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第4069416号、第188781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被告停止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使用“车家”文字标识;3.判令被告在经济日报、百度网站(www.baidu.com)、今日头条网站(toutiao.com)以及被告和上发表道歉函,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和取证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第4069416号、第188781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两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在35类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其以及上使用了车家标识,属于在替他人推销、广告和融资租赁服务上使用车家标识,属于在相同和不同类别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对涉案两个商标的侵权,对原告的相关业务造成了严重影响。
被告有车有家公司辩称,1.被告在其网站和上使用车家图文组合标识的行为是在其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过程中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属于在不相同不相类似产品上使用不相
同不相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未侵犯原告涉案权利商标;2.被告并未从事购买并批发、零售汽车及零配件的服务,未在第35类服务上使用涉案标识;3.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对涉案权利商标进行了使用,更不能证明涉案权利商标已达到了驰名的程度;4.商标权系财产性权利,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良影响,不应适用消除影响。综上,被告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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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事实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069416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饭店管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文秘(截止);有效期自2007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注册人为邢玉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8878110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5类: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截止);有效期自2017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注册人为邢玉明。
二、原告品牌宣传的相关事实
原告与西宁车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公司)于2012年4月5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书》,原告将注册登记的第12类车家商标(注册号6797731)许可西宁公司使用该商标定制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为企业命名;将注册登记的第35类车家商标(注册号4069416)许可西宁公司使用该商标从事该商标核定所有服务项目的商业活动、为企业命名;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对于原告报送的第4069416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予以备案,许可人原告,被许可人西宁公司,许可期限2019年1月24日至2026年12月24日。
西宁市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协会出具的“车家”商标驰名推荐函中记载:第4069416号“车家”商标、第18878110号“车家”商标于2004年5月18日、2016年1月13日由西宁公司股东邢玉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已获得注册,且“车家”商标自注册之日起由邢玉明家族和家庭参股企业西宁公司、西宁城西玉明车家等企业作为主要标示宣传使用了14年。
西宁公司为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乘用车轮胎产品线2015年度批发商;为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轿车及轻卡子午线轮胎2015年度指定回力授权批发商。
西宁公司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签订有《居间合同》,居间期限从2018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西宁公司为委托人向客户提供宣传、引导、咨询服务,并推荐购买委托人代理的产品,最终促成客户与委托人双方产品购买合同签署。
原告提供的销售发票显示,西宁公司2019年自福尔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采购润滑油、防冻冷却液产品,自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购轮胎产品,2020年自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采购轮胎产品,向他人销售轮胎、提供洗车服务。西宁公司与青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车辆轮胎维修及更新合同》,与上海盛世大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汽车美容养护服务合作协议书》。
西宁公司荣获“三头六臂.2019中国(青海)汽车服务业优秀终端服务机构”。
三、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
2019年12月7日,原告向青海省西宁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对其手机上程序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固定、取证,登录,在搜索中输入“车家”,第一个搜索结果系车家,该名称为“”,名称边上载有“”标识。简介中记载:“车家:互联网购车、合规网约车。超低首付+劲爆方案,线上审批、线下交付、全程服务、覆盖全国。简单、透明、高效。”帐号主体为本案被告。
2019年12月7日,原告向青海省西宁市国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使用公证处电脑,在IE浏览器搜索输入“车家”,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车家-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链接进入相应网站,页面左上角有“”标识,页面中记载“科技.金融.汽车.出行一站式服务平台”“私家车询价购车透明交易覆盖全国”“合规网约车双证齐全合规出行放心收获”“直营车金融低首付放款快零中间费”“主流平台对接威马汽车滴滴出行汽车之家”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