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试行)大全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试行)
为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目标,提高我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化服务水平,为广大汽车拥有者提供便捷、满意的服务,根据交通部、北京市创建文明行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试行)》。全市汽车维修企业必须贯彻执行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树立“以人为本,客户至上;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诚实守信经营,优质文明服务”的经营理念。通过开展规范化服务,提高汽车维修行业服务质量,使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在2006年前成为规范化服务行业。
《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规范化服务标准(试行)》分为五个部分,按照百分制进行考核。1.基本要求 1.1开展规范化服务要求 1.1.1组织领导:
一、二、类 汽车维修企业应建立“规范化服务”组织机构。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有专人负责。1.12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化服务目标和实施计划,做到规范化服务达标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各项活动有记录。开展规范化服务宣传活动,设有宣传窗、公告栏、标语等。定期对员工进行规范化服务教育,知晓率达到95%以上。1.2基础设施要求: 1.2.1设施要求:生产车间干净整洁,工位安排合理。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清晰。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废件集中回收,分类存放。供、配电系统安全、可靠,无乱拉临时线路。1.2.1设备要求: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齐全、有效。建立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档案和定期维护、检定记录。1.2.3业务接待室:业务接待室干净、整洁。业务流程、服务公约、质量保证期、维修价格、监督悬挂醒目、有序。1.3人员要求 1.3.1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取得“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岗位证书”,持证上岗。1.3.2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数不少于生产人数的5%。1.3.3检验人员:一类企业持证质量检验员不少于三人二类企业持证质量检验员不少于二人,检验员在岗率达100%。1.3.4技术工人:汽车维修工全部持证上岗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0%,中级工不小于40%。1.3.5员工培训:建立员工培训与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1.4标准和制度要求 1.4.1维修标准:应备有汽车维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有承修车型的相关维修技术资料。1.4.2规章制度:制定用户投诉、收费管理、配件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等项规章制度。2.经营管理 2.1经营条件 2.1.1证照齐全: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应悬挂在企业明显处。证,照内容相符并有效。2.1.2宣传广告:企业宣传广告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广告内容与经营范围相符合。2.1.3计算机管理:对维修车辆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客户及车辆档案,进行服务跟踪。2.2经营要求: 2.2.1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执行维修车辆进厂登记制度,建立车辆维修档案。2.2.2业务接待(2分):业务接待人员挂牌服务,使用文明敬语,耐心询问,详细记录,认真填写施工单。2.2.3着装统一:企业员工要统一工装,着装整洁,文明礼貌。2.2.4信守合同:按照报修项目或合同约定的维修项进行作业。超出报修的维修项目应征得托修方的同意,并有相应记录。2.2.5特服务:开展电话预约,,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等特服务项目。2.2.6征求用户意见:采取上门走访、召开用户座谈会。电话回访等形式,定期听取用户意见,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用户。2.2.7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要设立专人负责解决和处理客户投诉,对客户的投诉和意见要认真分析,属于企业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属于企业的问题,要向客户解释清楚。不发生重大服务事故。3.文明、安全生产 3.1文明生产: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作业过程做到“三清三不落地’,三清指:工作台、零部件、机工具清洁;三不落地指:零剖件、机工具。油水污不落地。3.2安全生产 3.2.1建立安
全生产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培训、安全会以及板报、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职工安全生严教育,开展活动有记录。3.2.2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记录。员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符合要求。3.2.3安全设施及防护:车间内机具摆放整齐,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设备安全设置符合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并设置警示标志。4.技术质量管理 4.1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定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4.2工艺流程和规范:按照维修作业要求制定并执行汽车维修工艺流程和规范。4.3维修质量:按照维修工艺、操作规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汽车维修作业不漏项,确保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竣工出厂技术条件,4.4检验制度:贯彻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做好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工作。建立健全检验记录,竣工出厂车辆须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的出厂合格证(单)。4.5质量保证期制度:贯彻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建立车辆返修制度及车辆返修记录档案,制定车辆返修处理流程,对返修项目进行技术分析、使汽车维修工作全过程受控。4.6质量投诉:设立质量监督投诉电活,有质量投诉记录。认真解决用户的投诉和意见有,有处理结果和记录。5.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5.1维修收费:制定本企业维修工时费率及各项维修工
时定额,并向管理部门备案。公示维修价格做到明码标价。按项收费,诚信经营,不重复收费、多收费。5.2出具发票:结算时使用“增值税发票”或“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并同时出具维修施工单和材料单,将维修项目、更换配件等各项费用分列清楚。各项费用分列清楚。5.3三单一证:执行汽车维修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单和维修出厂合格证制度,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出具”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单)“。5.4质量检查:加强维修质量自检,定期组织竣工车辆质量抽检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按照行业达检车的要求,每季送检。5.5尾气治理 加强尾气治理工作,建立尾气检测登记台帐,对进厂维修的车辆免费监测尾气,保证维修出厂车辆尾气合格。定期、准时向汽车维修管理部门报毒尾气监测和治理尾气的报表 5.6统计报表:按期报送统计报表,报道数据真实、准确。不迟报、不虚报、不
漏报
第二篇: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 号牌号码
品牌型号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记日期
里程表公里数
2.维修项目:预定维修项目以双方确认的《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实际维修项目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3.维修材料:
品名
零件号
制造商
规格
型号
价格
数量
类别
提供方式
注:汽车标志大全
1、具体内容见《维修结算清单》。
2、“类别”为“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
3、“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或“乙方提供”。
4.竣工交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验收及提车: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车后当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按照《维修结算清单》结清维修费用后,方可提车。
6.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变更:托修车辆竣工交付前,双方可以(书面□ 电话□)通知的方式,就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和材料、竣工交车日期等内容进行变更。
8.违约责任:(1)迟延履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日;(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
托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修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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