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峰与人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4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雪峰;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雪峰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雪峰
【当事人-公司】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田博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博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马瑞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汽车除味田博马瑞
【代理律所】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雪峰
【被告】长春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张雪峰系涂装车间主任,主管涂装车间安全与生产,其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2020年3月18日、19日发现炉胆泄露的情况并通知相关人员维修后,作为车间主任的张雪峰理应对下属及员工尽到提示及注意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20年3月20日20点26分55秒杨慧给赵多打电话,通话时长1分3秒,20点28分18秒赵多给张雪峰打电话,通话时长39秒。关英伟从2019年6月27日开始担任威卡威公司的注塑车间经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雪峰系涂装车间主任,主管涂装车间安全与生产,其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2020年3月18日、19日发现炉胆泄露的情况并通知相关人员维修后,作为车间主任的张雪峰理应对下属及员工尽到提示及注意义务。威卡威公司称3月20日杨慧向赵多反映线体味道大,不知能不能开工生产,赵多随即电话告知张雪峰线体味道大一事,
并提供了赵多当晚的通话记录为证,可见张雪峰对3月20日线体味道大一事知情。作为车间主任的张雪峰在没有收到维修人员关于设备维修完毕通知的情况下就冒然开工生产存在重大过错。张雪峰的下属班长张强称威卡威公司的关英伟和杨慧告知其设备已经维修完毕可以正常生产,但张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关英伟是注塑车间经理,杨慧是计划员,二人均不是设备维修人员。3月20日夜间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工生产,导致员工中毒事件发生,此事件的发生与张雪峰对下属的培训、指导、管理工作不到位具有直接关系,张雪峰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威卡威公司的《奖惩规定》已经经过了民主制定程序,且已依法向张雪峰告知了《奖惩规定》的具体内容,该制度对张雪峰具有约束力。《奖惩规定》13.2.4条规定“因工作管理失误或不当,导致电、气、消防等设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引发或加剧安全生产事故",张雪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奖惩规定》的该条规定,属于严重违纪。威卡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张雪峰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此外,威卡威公司依法向张雪峰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证明书,解除程序合法。张雪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雪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59:0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张雪峰与威卡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了张雪峰在威卡威公司生产部门从事工程师岗位工作,工作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月工资为9600元,威卡威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安全生产制度,张雪峰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张雪峰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等内容。2018年3月1日,经威卡威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奖惩规定》,该规定第十三条“严重违纪"记载,严重违纪是指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威胁公司的安全及运作或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增大费用支出,或对公司管理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损害公司的形象,公司对出现严重违纪者,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严重违纪的行为包括2.2“未按要求操作或未按作业标准指导他人操作,产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问题的"、2.4“因工作管理失误或不当,导致电、气、消防等设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引发或加剧安全生产事故"及2.5“迟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推卸责任或过失的"等情形;张雪峰于规定通过当日参加了关于新版人事规章制度的培训。2020年1月3日,张雪峰于威卡威公司签订《生产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记载的张雪峰的职责为对本
车间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本车间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技术教育、劳动纪律教育,负责组织制订车间的安全生产检查细则、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车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放火设施、事故柜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及时组织力量消除隐患、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等。2020年3月18日下午,张雪峰和白班班长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异味并通知维修人员到场,维修人员称可能是炉胆泄露。在3月19日早会上,张雪峰将有异味的情况予以通报,当天公司安排维修人员对设备彻底检查,检查后确认是炉胆泄露。19日当天计划人员通知班组20日上晚班生产,白天维修炉胆,张雪峰傍晚下班回家,由生产班长张强负责夜班的生产工作。张强出庭作证证实主要内容为:张强在和白班班长交接时,白班班长告知张强白天维修人员维修了UV线炉胆,所以临时安排夜班生产一天,20点人员全部到岗开始生产;UV线员工到岗后给张强打电话说线体还是有味,之后张强与计划员杨慧电话联系问设备是否维修好、能不能停止生产,杨慧说没有人通知她设备未修好、不能停止生产;张强给设备经理关英伟打电话,关英伟说设备已经维修好;张强将这些情况给工人讲解了一下,准备开线生产;20时40分左右王薇身体不适请假,张强给杨慧打电话告知此事,临时从他处借了3个人去UV支援,轮流出来透透气,生产到凌晨5点,按照计划给的数量完成的差不多,将UV线人员安排休息了1个小时;3月21日早8点张雪峰到现
场,张强和张雪峰讲了一下昨天UV生产的情况后回家;10点左右张强接到UV人员打电话说出现了头晕恶心难受,想让张强联系一下公司领导带去医院做检查,之后张强把这些事情告诉了张雪峰。张雪峰得知后向人事部金宇博电话说明情况,后续联系员工去的医院。2020年4月21日,威卡威公司向公司工会申请与张雪峰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在2020年3月21日UV线一氧化碳漏气事件中,因张雪峰的处理方法不当造成八名员工一氧化碳中毒,给公司和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此情况已属严重失职;同年4月30日,威卡威公司工会同意上述处理意见;同年5月13日,张雪峰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此次事故中,威卡威公司支付了受伤员工的医疗费12万余元。威卡威公司则称生产班长张强给杨慧打电话之后,杨慧汇报给计划经理赵多,赵多随即给张雪峰打电话询问设备异常及现场情况,以便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但张雪峰没有明确告知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停产,并表示自己会自行处理。另查明:张雪峰曾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包括本案诉请在内的仲裁申请,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张雪峰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张雪峰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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