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张同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汽车时代网(2021)豫14民终5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克风段旭张月梅 
【审理法官】周克风段旭张月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张同义;邵超;徐慧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张同义邵超徐慧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同义邵超徐慧猛 
【当事人-公司】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夏磊、沙亚丽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洪万江、丁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磊、沙亚丽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洪万江、丁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磊、沙亚丽洪万江、丁杰 
【代理律所】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张同义 
【被告】永城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邵超;徐慧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翔宇物流公司对案涉事故应否承担责任,如应承担,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翔宇物流公司对案涉事故应否承担责任,如应承担,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如何认定。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
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及张同义各项损失数额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涉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牵引车与挂车是连接一起的,且只有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才能发挥各自的价值,在二者连接一起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二者为一体。在牵引车与挂车挂靠不同单位时,挂靠单位均应对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牵引车和挂车的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额应各为50%。肇事豫N×××××-豫N×××××挂号大货车主车挂靠在新时代公司名下,挂车挂靠在翔宇物流公司名下,一审法院已认定挂车在与主车连接使用时应视为一体,但以挂车受主车牵引才能行驶,豫N×××××号挂车未投保商业险为由,判决只由主车承担赔偿责任不当,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481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原告张同义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维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481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豫N×××××号车
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同义各项损失共计363662.1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变更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481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徐慧猛、邵超赔偿张同义各项损失共计828521.09元,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各自在828521.09元的50%即414260.54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张同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87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审被告徐慧猛、邵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07元,由上诉人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03.5元,由被上诉人永城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0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5:06:37 
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张同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4民终5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沙亚丽,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十八里镇镇政府大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原告:张同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丁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邵超。
     原审被告:徐慧猛。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北侧156号明锦商务酒店一楼东三间、四楼整层。
     代表人:刘二豪,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翔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物流公司),原审原告张同义、原审被告邵超、徐慧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481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磊,被上诉人翔宇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华,原审原告张同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万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邵超、徐慧猛、人寿财险商丘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新时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翔宇物流公司与新时代公司、徐慧猛、邵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服一审判决数额经四方责任人分摊计算为207130.3元),上诉费用由翔宇物流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肇事车辆豫N×××××-豫N×××××挂号大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作为肇事车辆,牵引车和挂车虽然分别登记、挂靠在不同公司名下,但两者在连接使用时两者在运行上是一体的,对事故相对方而言应视为同一主体,发生事故时主车和挂车的挂靠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超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挂车的挂靠公司应当与牵引车挂靠公司共同进行赔偿。挂车的挂靠公司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本身就具有一定过错。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挂靠车辆的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