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法规*轮胎(滚动噪音的释放
[前言]
协定
关于对轮式车辆、设备以及可装配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则,以及基于以上法则认证且互相认可的认证的有关情况。
(修订2,覆盖1995年10月16日生效的修改部分)
117号法规
生效日期:2005年4月6日
关于轮胎滚动噪音释放认证的统一规则
117号法规
关于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等级认证的统一规则
目录
法规
1.范围
2.定义
3.申请认证
4.打标
5.认证
6.要求
7.充气轮胎的改进以及认证的扩展
8.产品的一致性
9.对产品不一致性的处罚
10.停止生产的确定
11.负责进行认证检验的技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2.条款介绍
附件
附件1: 按照117号法规,关于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等级的认证或认证的扩展、撤回,或者某类轮胎确切的停产的相关信息的通知.
附件2: 认证符号的排列
附件3: 检测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等级的“滑行”测试方法
附件3-附件:检测报告
附件4: 检测场地详述
[正文]
[法规]
1.范围
本法规覆盖关于轮胎在标准测试面上滚动的状态下噪音释放等级的规定.
1.1本法规适用于那些装配在目录M,N和O所列的道路车辆上(1980年10月日制造或之后制造)新近生产的充气轮胎,但不适用于:
1.1.1设计作为“临时用途的备胎”和标有“仅做暂时用途”的轮胎;
1.1.2名义轮辋直径代码≤10(或≤254毫米)或≥25(或≥635毫米)的轮胎;
1.1.3设计为比赛用轮胎;
1.1.4装配在除目录M,N和O所列的道路车辆上的轮胎;
1.1.5配备有附加装置以提高牵引性能的轮胎(如:镶钉轮胎);
1.1.6速度等级低于80公里/小时的轮胎。
2.定义
本法规的用途,除ECE第30和54号规章所含定义外,以下定义也适应。
2.1“轮胎类型”指:对本规章来说,轮胎范围包括轮胎尺寸设计目录,商标名称,商标描述等与以下方面基本是一致的:
(ⅰ) 生产厂商名称;
(ⅱ)轮胎类别(见2.4节);
(ⅲ)轮胎结构;
雪地轮胎(ⅳ)使用的类型:普通型,特殊用途型和雪地型;
(ⅴ)不管是普通型或是特殊型(或特殊负荷型)的C1类轮胎;
(ⅵ)胎面花纹(见3.2.1章节)
2.2“商标名称”或“商标描述”是指由轮胎制造商给定的轮胎标识。商标名称可能与制造商名称相同,商标描述也可能与商标一致。
2.3“滚动噪音释放”意思是指声音从行驶中的轮胎和路面之间相接触时发出的。
2.4“轮胎种类”是指以下几组中的一组:
2.4.1C1类的轮胎:符合ECE规章第30条的轮胎。
2.4.2C2类的轮胎:符合ECE规章第54条,并符合单胎负荷能力指数小于或等于121,速度符号高于或等于N的轮胎。
2.4.3C3类轮胎:符合ECE规章第54条,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轮胎:
(a)单胎负荷指数大于或等于122,或者
(b)单胎负荷指数小于或等于121,速度符号低于或等于M。
2.5“特定的轮胎规格”是指本规章附件3所述用来提交测试的轮胎的尺寸,用来评估该类轮胎与批准类型的一致性。
2.6“临时用途的备胎”是指区别于装配在常规行驶条件下的任何车辆上的轮胎,仅在行驶状态受限情况下临时使用的。
2.7“竞赛用轮胎”是指装配在涉及动力比赛用的车辆上而非用在非竞赛路上使用的轮胎。
2.8常规轮胎是指日常在道路上常规使用的轮胎。
2.9 特殊用途的轮胎是指既可以在道路上使用,也可以在非道路条件下使用或其它专门用途的轮胎。
2.10雪地轮胎是指一种轮胎,它的胎面花纹、胎面胶或结构原设计是为了达到在雪地条件下比常规轮胎有更好的启动或行驶性能。
3.认证申请
3.1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等级的认证申请,应当由生产厂商或他正式委派的代表提交。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3.1.1 生产厂商名称;
3.1.2 申请者名称和地址;
3.1.3生产工厂地址;
3.1.4商品名,商标种类,商标;
3.1.5 轮胎种类(种类C1,C2或C3)(见规章第2.4节)
3.1.6轮胎结构;
3.1.7对C1类轮胎要说明是加强型(或特殊负载型);
3.1.8使用的种类(常规型,专用型和雪地型);
3.1.9该申请所覆盖的轮胎尺寸清单;
3.2该认证申请还需附上一式三份的如下资料:
3.2.1有关影响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的主要特性的资料和有关用在指定轮胎上的胎面花纹的资料。可附图纸、或照片或详细说明。所有这些必须足以让认证机构或技术部门判断这之后对主要特性的改动会对轮胎滚动噪音释放起相反作用,对轮胎结构作微小改动后,在对合格产品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现这将对轮胎滚动噪音的释放有显著和决定性的影响。
3.2.2一旦正式生产,在被正式批准的一年内,还应提交轮胎胎侧的图纸或照片(阐明3.1.4章节所述的信息),以及第5章节将提到的认证标识。
3.3按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者还需提交检测用的样胎或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按本规章第11节所述程序递交。
4.打标
4.1指定轮胎类型的所有轮胎必须按ECE规章第30条或第54条所规定的来打标。
4.2特殊轮胎必须标有:
4.2.1 生产厂商名称或商标。
4.2.2商标描述(见第2.2章节),然而,当商标描述与商标一致时就不需要了。
4.2.3指定的轮胎规格
4.2.4如果轮胎分类属加强型轮胎则需注明“加强型”(或注“特殊负荷”)。
4.2.5如果轮胎在使用种类上分类属“雪地型”,则需注明“M+S”(或注“M.S”或“M&S”)。
4.2.6如果轮胎在使用种类上分类属“专用型”,则需注明“MPT”(或注“ML”或“ET”)。
4.3轮胎需为本规章附件2中所示的认证标识提供足够的空间。
4.4认证标志应模压在胎侧中或表面上,这些标识应明显清晰地置于至少轮胎一侧的胎侧的下部。4.4.1然而,对于那些标有“轮胎所应装配轮辋”的轮胎,标识“A”可被置于轮胎胎侧外部的任何部位。5.认证
5.1如果以通过本法规为目的而提交申请的轮胎符合下文第6和第7章节的要求,那种类型的轮胎应得到批准。
5.2每个经核准的轮胎类型应分配一个批准号。同一合同方不应分配同样的批准号给另一种类型的轮胎。
5.3依本法规,一种类型轮胎的批准、拒绝或批准的扩展都应该以符合本法规附件1格式的表格通知应用本法规协议的各方。
5.4按本法规的规定,对已获批准的一种轮胎类型的每一条胎要保持第4.3章节规定的间隔以及符合第4.4章节的要求。国际认证标识由以下内容组成:
5.4.1一个用圆圈圈起来的字母“E”,后边接着是给予批准的国家的识别号1/;
5.4.2批准号,接着是字母“S”,置于圆圈的右边(或下边),圆圈如第5.4.1节所示。
5.5如果轮胎符合该国协议中的一条或多条其它法规的类型认证,且该轮胎类型已得到本法规的批准,5.4.1章节中规定的符号不能重复。这样,得到本法规核准后,按所有法规得已批准的其他数字和符号须紧接着上面第5.4.1章节所述的符号放置。
5.6本法规附件2举例说明了认证标识的排列。
6.要求
6.1轮胎滚动噪音等级按本法规附件3所述来测量。
6.2对于C1类轮胎,滚动噪音释放值不能超出以下数值,这些值适应于常规轮胎和雪地轮胎。断面宽请参照本法规第30条款第2.1
7.1.1章节所规定的名义断面宽度。
6.1.1.2
名义断面宽度极限分贝(A)
断面宽≤145 72
145<;断面宽≤165 165<;断面宽≤185 185<;断面宽≤215 断面宽>215 73
74
75
76
贝应提高1分贝。
6.1.1.2对于使用种类是“专用型”(见上面第4.2.6章节)的C1 类轮胎,6.1.1章节中的极限分贝应提高2分贝。
6.1.2对于C2类的轮胎,滚动噪音释放值根据不同的使用种类,不应超出以下数值:
使用种类极限分贝(A)
常规型雪地型专用型75
77
78
6.1.3
使用种类极限分贝(A)
常规型雪地型专用型76
78
79
7.一种充气轮胎类型获得批准后的更改和扩展
7.1每一种轮胎类型的每次更改,该类型轮胎滚动噪音释放已按本法规得到批准了,那么每次更改将通报原批准该类型轮胎的管理部门。该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7.1.1考虑到已做的更改不大可能对轮胎滚动噪音的释放有可察觉的不利影响,并且该类型轮胎符合本法规的要求;
7.1.2要求进一步提交供检测用的样胎或专门技术机构的进一步检验报告;
7.1.3批准的确认或拒绝,详细说明更改的情况,应按本法规上文第5.3规定的程序通知应用本法规的协议各方;
7.1.4颁发扩展批准的管理部门应给这样的扩展分配一个系列号并在通知中阐明。
8.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过程的一致性应符合协议(E/ECE/324-E/ECE/TRANS/505/Rev.2)中的附件2提出的下述要求:8.
1本法规批准生产的轮胎应与认可的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等级一致,应符合上文第6章节的要求。8.2为检查上文第8.1章节所述的产品一致性,将从一系列产品中随机抽取按本法规要求标有认证标志的样胎。对产品一致性的检查频数一般为至少两年一次。
8.3如果检测到的等级符合上文第6.1章节所述的标准,并针对大批产品可能有波动,额外给出1分贝的允差。那么,将认为该产品符合本法规要求。
9.对于产品不一致性的处罚
9.1依据本法规,已经被批准的一种类型的轮胎,如果未能遵守上述第8章节列出的要求或该类型轮胎中任一轮胎超出上文第8.3章节所规定的噪音等级时,该批准可能被撤消。
9.2 如果应用本法规的协议一方撤消了一个它以前同意的批准,它应立即以一个符合本法规附件1形式的传递表通知其他的合同方。
10.停止生产的确定
如果批准的持有者完全停止生产本法规批准的某种型号的充气轮胎,他应通知给予批准的有关机构。根据受到的有关信息,批准机构应以一个符合本法规附件1形式的信息传递表通知其他的依据本法规1958年协议的签约各方。
11.负责进行认证检验的技术机构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依据本法规1958年协议各方应该将负责进行认证检验的技术机构和给予批准的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通知联合国秘书处,包括其他国家发布的有关证明批准、批准的扩展或批准的拒绝或批准的撤消的确认表格均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
12.条款介绍
12.1从本法规生效之日起,应用本法规的合同各方不应:
(a)对适应本法规的轮胎拒绝接受ECE认证,或
(b)当某种轮胎属于本法规范围又符合本法规的要求时,禁止销售或不为该种轮胎提供服务。12.2从2003年8月4日起,当一种轮胎属本法规范围但不符合本法规的要求时,应用本法规的合同一方可拒绝承认该类轮胎的国家认证。
12.3从下面规定的日期起,当一种轮胎属本法规范围但不符合本法规的要求时,应用本法规的合同一方可拒绝销售或拒绝对该种轮胎提供服务。
断面宽小于等于185的种类1轮胎2009年10月1日
断面宽大于185小于等于215的种类1轮胎2010年10月1日
断面宽大于215的种类1轮胎2010年10月1日
类2和类3轮胎2009年10月1日
应用本法规的合同各方在上述日期之前不能对属于本法规之列又符合法规要求的轮胎提供销售或换胎服务。
12.4最迟至2005年12月31日,生产厂商的实验室和测试设备可被指定为授权实验室,认证机构在任何测试过程中有派代表参加的选择权。
从2006年1月1日始,认证机构可用轮胎生产厂商的实验室和测试设备,但进行的任何实验需在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目击(见证)下进行。
附件1——传达信息
(最大版式A4(210×297毫米)
颁发部门:管理部门名称:
_____________
E1            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
关于一种轮胎滚动噪音释放等级依照法规117:2 正式批准
批准的扩展
批准的拒绝
批准的撤消
生产停止
批准号码:扩展号码:
2.如果适用,制造商子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3.轮胎种类及轮胎使用类型:
4.轮胎商标名和/或商标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