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8个月(自购车之日起)或3000公里(超出其中一项即为超出保证期)。
二、在保证期内,凡属于产品原材料,制造工艺,装配调整等质量缺陷而引起车辆(或零部件)损坏,应予以免费保修。
三、特殊零部件的保修承诺:
1、玻璃制品中的质量,自用户购车之日起九十天内予以保修;
2、蓄电池、喇叭自用户购车之日起,保修半年;
3、橡胶件(如:油封、密封条/垫、O型圈)、塑料制品件(如内饰板、储水罐),自出厂之日起,保修一年;
4、正常损耗和易损件不得保修,如:灯泡(大灯、雾灯除外)、保险丝、制动蹄、离合器片、雨刷片等;
5、定期更换件(如:机油滤消器、汽油滤消器、空气滤芯、火花塞、辅料等),只对其第一更换周期内的质量予以保修。
四、我公司在全国设立特约维修服务站将负责处理用户的保修要求。
五、下列情况将不予保修:
1、超过保修期的项目;
2、未在特维修服务站进行第一次免费强制保养和周期保养的(每6000公里);汽车密封条
3、未按照使用和保养手册驾驶操作车辆,如燃油、机油等不符合规定的;
4、用户私自或委托他人对车辆进行改装的;
5、装用非提供的备件的;
6、未经特约维修服务站的许可,用户擅自在其它修理厂修理车辆的;
7、车辆用于特殊使用条件的,如车辆比赛、商业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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