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五条
第九⼗五条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上路⾏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放置保险与安检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驶证、驾驶证的处罚规定。
各种车的标志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应当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驶证、随⾝携带驾驶证,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流动性极强、情况瞬息万变的道路交通秩序状况实⾏现场即时监督和管理。机动车不按法律要求的去做,不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不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等,就像⼀个不明⾝份的⼈闯⼊⼀个正在开会的会场,保安⼈员当然要阻⽌和盘查,因为这关系整个会场的秩序和⼈们的安全。所以法律规定对不按法律要求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续,并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予警告或者⼆⼗元以上⼆百元以下。当事⼈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
保险标志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为⼀时疏忽,有的是因为没办⼿续,有的是因为办不下⼿续,还有的可能是机动车来路不正,不敢办⼿续。执法⼈员要区别各种情况,对当事⼈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续的,应当及时退还
动车。这⾥仍然体现⼀种精神:处罚不是⽬的,执法是为了⼤众的安全,是为公众服务。所以违法状态消失了,就要及时退还机动车,不得借故拖延。
还有⼀种情况是有机动车牌号,但是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从⾏为上看,⾏为⼈的⽬的⽆⾮是不使⾃⼰的机动车牌号被⼈认出或者是为了冒充某种型号的牌号为⾃⼰通⾏图⽅便,这些制象的⾏为,都将妨碍执法部门对交通秩序的监督与管理,因此法律规定要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元以上⼆百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