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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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199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系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童德祺,*,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朱淑琴,*,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浙江汽车
被告:童德新,*,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东升,*,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德祺、朱淑琴、童德新、李东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童德祺、朱淑琴、童德新、李东升送达地址,通过EMS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被退回,因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少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