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机动车错峰限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30
【字 号】浙政办发明电[2011]262号
【施行日期】201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机动车错峰限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11〕2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确保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顺利举办,自2011年10月8日上午7∶00起,杭州市将实施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高峰时段区域机动车错峰限行(以下简称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内容
  (一)错峰限行时段:工作日7∶00-8∶30;17∶00-18∶30两个高峰时段。
浙江汽车  (二)错峰限行区域:杭州市区的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等道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桥和隧道。除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外,其他围合道路均不含。
  (三)错峰限行规则:错峰限行区域内,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具体限行日期的原则,在工作日限行时段禁止相应机动车辆通行。具体对应规则为:星期一对应1和9;星期二对应2和8;星期三对应3和7;星期四对应4和6;星期五对应5和0。因法定节假日导致双休日变更为工作日的,按相应的工作日实施错峰限行。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允许通行。
  二、进杭公务车辆通行原则
  (一)本省各市(除杭州市外)公务车辆可凭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下发的会议通知(函件)以及省级单位办公室(不含内设机构)下发的专题会议通知(函件),在限行时段和区域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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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杭州市实施错峰限行工作,特别是公务用车尽量避免在限行时段和区域内通行。
  (二)各市、县(市、区)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积极配合杭州市做好有关工作,最大程度争取广大人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