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规范机动车驾驶考试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浙公交网[2013]122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公交网[2013]12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
  为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我局制定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3926 
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范驾驶人考试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汽车  一、严格市县两级车管所职责
  (一)市级车管所负责制定汽车类考试计划,负责考生考试预约,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单收存、考试成绩录入、档案整理、考试质量反馈,处理考生的举报和投诉等。
  (二)受市级车管所委托,县级车管所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汽车类科目一及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计划,每月上报市级车管所备案,负责考生考试预约,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完成发证工作;县级车管所按照市级车管所制定的汽车类科目二及科目三考试计划进行考试,负责考生成绩单收存、考试成绩录入、档案整理、考试质量反馈。摩托车类考试计划和考试工作情况,县级车管所应每月书面报市级车管所。
  (三)受市级车管所委托,由县级车管所制定本辖区汽车类科目二及科目三考试计划的,考试计划应报市级车管所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县级车管所不按规定报批或擅自改变考试计划的,市级车管所可暂停其相应科目的考试业务。
  二、严格考试员管理
  (一)市级车管所负责制定考试员日常管理考核制度,从日常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到办理业务规范、廉洁行政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
  (二)实行定期例会、督查制度和考试员定期轮换制度,专职考试员原则上满5年的须进行岗位轮换。对考试员证即将到期的在职汽车驾驶人考试员,市级车管所要制定计划开展轮训工作,轮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