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汽车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330日至4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4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 ;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3.1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2条第2项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任一层或任一个空间的丁类生产车间 ”。
6.对民用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7.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
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