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茂盛。
被执行人:李红波,*,1971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红波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颍上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红波有房屋和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红波名下位于颍上县××镇××村××组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皖***********,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红波名下车牌号为皖AQ××**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洋
浙江汽车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光辉
书 记 员  郭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