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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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欣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路、中环南路交叉口龙威大厦1幢501室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夏佳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向银,该公司员工。
被告:展梦,*,1996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王国平,*,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浙江欣融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融公司)与被告展梦、王国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向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展梦、王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展梦归还原告为代其偿款1335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713元(资金占用费以相应代偿金额按相应时间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付,暂计至2022年4月14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14068元;二、判令被告王国平对被告展梦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展梦归还原告为代其偿款83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元(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王国平对被告展梦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展梦《汽车按揭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展梦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汽车,并委托原告代办汽车按揭款及车辆保险等手续。合同第九条第6款约定,被告展梦应当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如未能及时还款导致原告垫付的,原告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被告展梦应当及时向原告归还垫付款并支付垫付金额每日0.05%的
资金占用费。2020年12月12日,被告王国平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展梦的《汽车按揭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垫付款、垫款利息、垫资费、违约金及贷款银行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2020年12月19日,被告展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杭州延安路支行”)签订《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展梦因购车所需向农行杭州延安路支行借款141050元,分期付款期数为36期。原告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展梦在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农行杭州延安路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放款,后因贷款逾期,经银行催讨,被告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在其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代为偿还款项共计人命币13355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农行杭州延安路支行之间依法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现原告作为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为被告展梦代偿贷款本息后,依法有权向其进行追偿,并要求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王国平作为展梦的连带保证人,理应对该笔代偿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
二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展梦、王国平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展梦向农行杭州延安路支行借款的保证人,在被告展梦未按约向银行偿还借款时,原告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为被告向代偿13355元,被告展梦理应按照约定返还原告上述代偿款,被告仅归还了5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展梦返还剩余代偿款83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展梦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展梦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国平自愿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担保,应依法按约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展梦、王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一、被告展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欣融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835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35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王国平对被告展梦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浙江汽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展梦、王国平负担(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6228400347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展梦、王国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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