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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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晓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航,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浙江汽车被告:申屠剑锋,*,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杜宇红,*,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屠剑锋、杜宇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卢芷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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