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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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茂盛,职务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雄,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小伟,*,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融公司)与被告刘小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雄、被告刘小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小伟归还浙融公司代为偿还款项116192.51元;2、判令刘小伟支付利息(按年化12%计算,暂截至2022年5月10日,到垫付款全部还清为止)14164.78元(以上二项暂计人民币130357.29);3、判令浙融公司对登记在刘小伟名下的大众牌FV7187FBDBG机动车(车架号码:×××4336,发动机号码:×××82)拍卖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小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6日,刘小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透支贷款106876元用于购买大众牌汽车,还款期数分36个月,按月分期归还透支本息。同时,刘小伟为了快速取得透支资金,让浙融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的《担保承诺函》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1月10日,刘小伟与浙融公司签订了《汽车分期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刘小伟车贷还款逾期或保险未按时续保时,浙融公司不需刘小伟同意即可予以代偿垫付,在浙融公司垫付后,有权随时要求刘小伟偿还垫付款,并有权要求刘小伟支付自代偿垫付日起按代偿垫付款总额的年化24%计算的利息损失直至垫付款清偿完毕。浙融公司因避免或追索损失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垫付的分期贷款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人力费、拖车
服务费、留置车辆保管产生的其它费用等)皆由刘小伟承担。自银行透支款发放后,刘小伟多次逾期还款甚至逾期不还款,并在浙融公司的多次催促下,一直拖延不还款。浙融公司在联系刘小伟无果的情况下,浙融公司只得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总共代其垫付银行车贷透支本息116192.51元。浙融公司垫付后,即与刘小伟联系。但截至起诉日,刘小伟未向浙融公司归还任何款项。现为保障浙融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清事实,支持浙融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小伟答辩称,该事情没有经过调解,刘小伟在濮阳的时候因为这件事被濮阳警方直接从家里逮捕(涉及罪名合同),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现在车也没有在我刘小伟的手上,因为刑事责任刘小伟已经承担了,民事责任里应该追加许正岩作为被告,应该由他来承担责任。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二手车市场,是许正岩带刘小伟到车行,就给刘小伟说我到那什么也不用管,只用签字就可以了。到了现场以后写好的内容刘小伟一签字就可以了,我刘小伟只见了车一面,车牌号码刘小伟也不记得是什么号码。车现在在什么地方刘小伟也不知道,刘小伟是去年九月底从看守所里出来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0日,被告刘小伟为乙方与原告为甲方签订了《汽车
分期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从濮阳市六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处购买车辆;乙方委托并通过甲方为其办理汽车按揭分期贷款手续,向银行申请汽车分期贷款;甲方在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签订的分期贷款合同中承担担保或共同偿债等责任;车辆名称:大众,车架号:×××4336,发动机号×××82,车价134000元,分期贷款总金额为,106876元,贷款期限:3年。乙方必须履行银行分期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每月按时足额偿还分期贷款。当乙方连续/累计壹期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甲方即可要求乙方提前结清全部分期贷款本息,同时乙方也无条件同意提前结清该笔分期贷款全部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车贷还款逾期或有违反本合同及银行分期贷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不需被乙方同意即可自行予以代偿垫付银行分期款项,甲方应在乙方代偿垫付后二日内向甲方偿还垫付款,并向甲方支付自代偿垫付日起按代偿垫付款金额年化24%计算的利息损失直至垫付款清偿完毕;甲方因乙方违约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贷款本金、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力费等)皆由乙方承担。2020年2月26日,被告刘小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国信(浙)2***********号,由刘小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透支贷款136876元,用于购买大众汽车,还款期数分36个月,按月分浙江汽车
期等额方式归还透支本息。当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刘小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上述贷款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即最后一期还款到期日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若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持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保证期间为债权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同时约定了保证金质押担保: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如持卡人未按时办理车辆抵押手续或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有权扣划保证金用以清偿持卡人所欠银行款项。刘小伟按约定购买了车辆,并于2020年1月13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于2020年3月20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按合同约定向刘小伟发放贷款后,被告刘小伟未按约定予以偿还贷款。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担保承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履行保证责任。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还款17655.98元、于2020年12月23日还款17596.05元、于2021年5月21日还款17580.64元、于2021年8月24日还款63359.84元,截至2021年9月22日原告浙江浙融
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息共计116192.51元。另查明,刘小伟因本合同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以合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案许正言同被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