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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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茂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晓进,*,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汽车
审 判 员 任中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闫冰乾
书 记 员 梅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