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常来才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19)鲁15民终3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久强孔繁奎郭召勇 
【审理法官】孙久强孔繁奎郭召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常来才 
【当事人】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常来才 
【当事人-个人】常来才 
【当事人-公司】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田洪伟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田洪伟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建升田洪伟 
发动机漏油【代理律所】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常来才 
【本院观点】2017年11月,常来才购买本案所涉车辆时,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向常来才出具了三包凭证,三包凭证中载明:“汽车产品包修期:3年不计里程数(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修理、重作、更换免责事由鉴定意见反证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7年11月,常来才购买本案所涉车辆时,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向常来才出具了三包凭证,三包凭证中载明:“汽车产品包修期:3年不计里程数(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2018年6月6日,该车辆出现故障后,被托运到聊城欧龙汽车有限
公司维修,常来才购买了180000元的新的汽车发动机并在该公司进行安装更换,常来才支付修理修配劳务费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常来才更换汽车发动机的损失及维修劳务费18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三包约定。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以常来才未举证证明车辆发动机自身存在质量问题,也未举证证明上诉人在销售该车辆过错中存在过错,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在向常来才赔偿后,可另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聊城欧龙汽车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2:57: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3日,常来才在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德国国产梅赛德斯奔驰2996cc小型轿车一辆,付款1290000元,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当天为其出具销售发票一张。2018年6月6日,常来才驾驶该车行驶至阳谷县闫楼镇寿郭路东时,车辆发动机漏油,自动熄火后,被托运到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维修,发现发动机缸体击穿,常来才购买了180000元的新的汽车发动机,在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进行安装更换,支付修理修配劳务费5000元,但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对发动机缸体击穿的原因没有合理的解释。诉讼期间,依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山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对涉案车辆发动机缸体击穿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车鉴字[2019]第Q1号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鲁P×××××号德国产梅赛德斯-奔驰2996CC轿车发动机缸体击穿是由弯曲的连杆疲劳断裂撞击所致。连杆弯曲的原因应为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发动机运转过程中气缸内部进入不明液体(例如水)。2019年4月17日常来才提出申请,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意见申请书,申请事项:要求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发动机气缸内部进入不明液体的具
体时间、不明液体的名称及进入多少不明液体才能导致连杆弯曲作出补充鉴定意见。山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答复如下:“一、本次事故并未进入不明液体,而是之前进入造成了连杆弯曲。至于不明液体的名称及何时进入,因未提供经过质证的相关证据,无法确认。二、根据发动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在发动机运转过程中,进入气缸内的不明液体体积只要超过燃烧室容积,就会在其压缩行程造成连杆弯曲,甚至断裂。"该答复意见经双方质证后,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涉案车辆在2018年2月4日维修保养记录一份及涉案车辆发动机拆解后对该发动机空气滤芯和机油滤芯的照片及聊城欧龙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原厂配件的照片复印件一组。常来才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法院技术科于2019年7月16日以“该材料虽经质证,但不能共同认可故该材料无法作为鉴定资料进行下一步鉴定"为由,对本次鉴定终止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