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
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2008年版《税则》税目的调整以及上述目录、商品税号对照表所列有关商品的税则号列不够准确等情况,调整了相关商品的税则号列。
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和经国务院批准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
四、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五、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则号列表
二00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序号 | 商品名称 | 2008年版税则号列 | 备注 |
1 | 电视机 | 8528.4910、8528.4990 8528.5910、8528.5990 8528.6910、8528.6990 8528.7110、8528.7180 8528.7190、8528.7211 8528.7212、8528.7219 8528.7221、8528.7222 8528.7229、8528.7231 8528.7232、8528.7239 8528.7291、8528.7292 8258.7299、8528.7300 | |
2 | 摄像机 | 8525.8012、8525.8013 8525.8032、8525.8033 8525.8039 | |
3 | 录像机 | 8521.1011、8521.1019 8521.9011、8521.9012 8521.9019、8521.9090 | |
4 | 放像机 | 8521.1020、8521.9011 8521.9012、8521.9019 8521.9090 | |
5 | 音响设备 | 8518.1000、8518.2100 8518.2200、8518.2900 8518.4000、8518.5000 8519.2000、8519.3000 8519.8111、8519.8112 8519.8121、8519.8119 8519.8129、8519.8139 8519.8910、8519.8990 8527.1200、8527.1300 8527.1900、8527.2100 8527.2900、8527.9100 8527.9200、8527.9900 | |
6 | 空调器 | 8415.1010、8415.1021 8415.1022、8415.2000 8415.8110、8415.8120 8415.8210、8415.8220 8415.8300 | 不包括中央空调: (中央空调的定义:1.指具有控制系统、空气处理系统和空气分配系统的空调。其主要形式有风机盘管式空调和风道式空调;2.对于难以判断是否为中央空调,可按其制冷量作为判断标准,即制冷量在10万大卡以上的,可作为中央空调处理。) |
7 | 电冰箱 电冰柜 | 8418.1010、8418.1020 8418.1030、8418.2110 8418.2120、8418.2130 8418.2910、8418.2920 8418.2990、8418.3021 8418.3029、8418.4021 8418.4029、8418.5000 | 不包括具有混合、搅拌、制冷功能的现调机。 |
8 | 洗衣机 | 8450.1110、8450.1120 8450.1190、8450.1200 8450.1900、8450.2000 8451.1000 | |
9 | 照相机 | 8525.8022、8525.8029 9006.4000、9006.5100 9006.5300、9006.5990 | |
10 | 复印机 | 8443.3110、8443.3190 8443.3911、8443.3912 8443.3921、8443.3922 8443.3923、8443.3924 | 包括落地式数码复印机。 |
11 | 程控电话交换机 | 8517.6211、8517.6212 8517.6219 | |
12 |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 8443.3110、8443.3190 8443.3211、8443.3212 8443.3213、8443.3219 8471.3000、8471.4140 8471.4940、8471.5040 8471.6050、8471.6060 8471.6071、8471.6072 8471.6090、8471.7090 8523.5110、8523.5120 8525.8013、8528.5110 8528.5190、8528.6100 8528.4100 | 不包括工作站。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
13 | 电话机 | 8517.1100、8517.1210 8517.1220、8517.1800 8517.6990 |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
14 | 无线寻呼系统 | 8517.6110、8517.6190 8517.6299、8517.6910 | 税号8517.6190仅指无线寻呼基地台和移动通讯的收发讯,对移动通信设备中的车载电台(不含端机),应归入税号8517.6299。 |
15 | 传真机 | 8443.3110、8443.3190 8443.3290 | |
16 | 电子计算器 | 8470.1000、8470.2100 8470.2900 | |
17 |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 | 8469.0011、8469.0012 8469.0020、8469.0030 | |
汽车进口关税 18 | 汽车 | 税目87.02、87.03和87.04项下的全部税号 | |
19 | 摩托车 | 税目87.11项下的全部税号 | |
20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 | 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
说明:对“成套设备”内含的本附件所列设备,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则按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0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按具体列名分别归类。 | |||
注:未列入本目录中的商品,但其他政策法规已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应照章征税。
附件2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不包括餐料)税则号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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