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与《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特设立“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自主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对汽车工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汽车、摩托车及其相关工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创新价值的产品(含整车、发动机、重要总成、零部件及技术装备)、测试技术、制造技术、共性技术、基础应用理论、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
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汽车、摩托车及其相关工业发展中所需的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著作、技术政策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通称软科学成果,其范围的进一步界定,见附注一)和交通安全、生产安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程。 第三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和效益与作用
1. 技术创新性突出: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的支撑技术,知识产权明确,鼓励形成专利或新标准;技术难度很大、较大或具有一定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水平的介绍,须有相应水平的已有具体产品或技术的对比说明或提供有效查新证明,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严禁弄虚作假和搞
形式主义。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产生了很大、较大或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3.推动行业(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或者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或者开拓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对行业(领域)的发展具有很大、较大或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推荐的项目,除共性技术与基础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外,都须经过二年以上时间的实践验证,证明成果稳定可靠,并在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通过技术鉴定或评审。共性技术与基础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是在全国性(或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全国性一级学会上宣读二年以上,并有专家引用、评价证明。
中国汽车修理网 (三)不同单位独立完成的同一或相近的成果(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
分别推荐时,择优奖励。但不允许同一单位重复推荐。不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自用设备、仪器、工艺、测试方法等成果不予推荐奖励。
(四)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推荐。
(五)重大成套设备或成系统的总项目,一般应连同子项一并成套推荐奖励。若某一子项的技术水平确实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且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实践证明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单独推荐不影响总项目报奖的情况下,在征得总项目主持单位同意并注明属何项目后,可以推荐,否则不予受理。在总项目报奖时亦须注明该子项目已于何时报奖及获奖情况,并不再分享总项目荣誉和奖金。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水平较高,技术难度较大,但仅用于总项目的不得单独推荐。
(六)推荐评选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不得为已获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其它部委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含已获其他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科学技术奖项目) 。否则不予评审或取消获奖资格。 第四条
奖励等级及奖金额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设四个等级;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发给奖励证书及奖金: 特等奖:奖金额 六万元 一等奖 奖金额 四万元 二等奖 奖金额 二万元 三等奖 奖金额 一万元 第五条 评审标准
科学技术项目评价实行分类评价。根据各类科学技术项目的不同特点,选定合理的评审重点。应用研究项目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从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关键技术的突破与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的项目还应考察学术论文的质量和人才培养状况。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评价应以研究解决国家战略性公益事业发展的共性科学技术问题,增强科学技术为重大社会公益问题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服务的能力,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保障为导向,以技术支撑及服务体系的先进有效性,共享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潜在的社会效益等作为评价重点。具体分等评审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项目类: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或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行业的节能环保、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特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水平或
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节能环保、科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行业的节能环保、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一定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行业的节能环保、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有很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系统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缓评:
1.未经技术评价或鉴定或虽有评价或鉴定但不符合要求或技术资料不全的; 2.应用性成果尚未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考核不足的; 3.阶段性科研成果不能单独应用,仍需继续立题研究的; 4.同行专家间有较大异议,尚未处理妥当的;
5.国家特殊管理规定的产品(如环保产品、计量器材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 6.不具备再现性的“发现”或“发明”; 7.受授奖额度限制,当年不能授奖的可评奖项目。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奖: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范围的; 2.科技水平及作用意义很一般的; 3.技术上不成熟,产品质量明显不稳定的;
4.基础应用研究、定向基础研究项目对科技发展缺乏推动作用或对社会实践、生产实践缺乏指导意义的;
5.违反或不满足政策法规要求的; 6.属于重复报奖的。 第六条
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推荐、评审一次。凡国内单位与个人有具备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均可按下述推荐渠道提出申请,参加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个人申请只限于非职务成果。 第七条 推荐渠道
单位推荐,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和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计划单列的汽车工业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企业、集团汇总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地方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或相应级别汽车工程学会汇总推荐;各部门(含军工)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部门汽车工业主管机构汇总推荐;中央直属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本委员会理事单位的项目可直接向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技术经济信息、标准、科技信息类软科学的项目,可分别由汽车行业标准化协会、汽车行业科技情报总网和汽车行业经济技术信息总网汇总推荐。
个人申请,须有三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可直接报委员会办公室,但须同时报本单位备案。本单位应就该项目是否系非职务成果向委员会办公室做出说明。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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