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王前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63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泽华刘辉温双双 
【审理法官】田泽华刘辉温双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王前峰;廖忠保;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王前峰廖忠保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前峰廖忠保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树娇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树娇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树娇秦丽娜 
【代理律所】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被告】王前峰;廖忠保;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因众铭公司、王前峰对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提交的车险电子投保单的投保流程录屏视频不予认可,且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也未能提交其它证据予以印证,其证明目的无法实现,不予采纳。停运损失计算方面,因事故发生后,王前峰的车辆受损,被送入修理厂修理,前后共用时36天。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质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许小磊被高压电击伤及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许小豹的房屋系位于唐河县××××东的门面房,距离该房屋门前6.3米左右有国网河
南省电力公司唐河县供电公司的10Kv高压供电线路沿道路边通行,该高压供电线路的二根高压线杆及变压器架设在对应许小豹门面房的前面临街位置。本院二审中,许小豹认可2015年3月期间其为了在家使用电脑上网,从道路对面(路西)的一家网吧架设了一根网线通向其家中,该网线在街道路西固定在一根通讯线杆上,在街道路东固定在许小豹门面房的屋顶,该网线从高压供电线路的线下穿越并接近高压线杆上连接变压器的高压引下线,许小豹向该网吧支付了一年的费用,2016年3月一年期满后该网吧对许小豹停供网络信号,该网线并未被拆除,2016年3月29日许小豹与位于街道路西的唐河县昌胜电脑有限公司协议后,由唐河县昌胜电脑有限公司使用原网线为许小豹提供网络信号一年,许小豹向唐河县昌胜电脑有限公司支付了900元费用,2017年3月29日一年期满后唐河县昌胜电脑有限公司对许小豹停供了网络信号,此后该网线废弃未用但未被拆除,一直到2017年7月10日本次事故发生。许小豹称2016年期间该网线曾经被货车挂断,应其要求由唐河县昌胜电脑有限公司对该网线进行了修复,唐河县昌胜电脑有限公司否认存在上述挂断及修复的情况。2017年7月10日本次事故发生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唐河县供电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结论为许小豹家的网线与高压线路变压器的高压引下线接近,产生高压电弧,高压电流通过网线将许小磊电击、烧伤,许小磊在梯子上坠落,造成肩部、头部受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停运损失计算方面,因事故发生后,王前峰的车辆受损,被送入修理厂修理,前后共用时36天。加之王前峰的司机持有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该车辆系营运车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审计算王前峰车辆的停运损失为20964.1元=33.7吨×8小时×5.4元/小时×40%×36天较为合理。商业三者险赔偿方面,因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证明其对被保险人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认定停运损失、鉴定费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得当。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对其异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上诉称一审对停运损失计算不合理,及认定停运损失、鉴定费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不当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4:31:4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王前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民终6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华南,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娇,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前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忠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德,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前峰、廖忠保、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娇与被上诉人王前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丽娜,被上诉人众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廖忠保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汽车修理网     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上诉请求:l、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依法予以改判,不服金额为29,964.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前峰等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和鉴定费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一审判决停运损失和鉴定费由我公司承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十六条以及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因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中的合理部分应由侵权人承担,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庭审中王前峰提供的维修清单形式不合法,且维修厂没有维修案涉车辆的资质,对案涉车辆的合理停运时间应当根据车辆的损失情况参考有维修资质的维修厂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对于超出十五天以外的时间应当是王前峰因自身原因导致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审法院查明合理维修期限36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我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有明确的约定,保险人仅承担财产的直接损失,王前峰诉请鉴定费为间接损失,并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需要维修而产生的费用,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赔偿。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综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众铭公司答辩称: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
     王前峰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忠保未到庭未答辩。
     王前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廖忠保等立即支付王前峰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停运损失等共计257,981.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廖忠保等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5日16时30分,在神木市柠条塔工业园区矿区路宏大洗煤厂路段处,廖忠保驾驶豫G×××某某/豫GT9某某号半挂牵引车,沿神木市柠条塔工业园区矿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宏大洗煤厂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谢克礼驾驶的豫豫H×××某某豫豫H×××某某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豫豫H×××某某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谢克礼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忠保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谢克礼无责任。王前峰系豫豫H×××某某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王前峰受损车辆豫豫H×××某某半挂牵引车经法院委托,新乡市正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作出新正鉴评字[2020]FY0605号鉴定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鉴定评估标的在价格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205,130元。王前峰为此次评估支出评估费9,000元。王前峰支出施救费6,000元。王前峰车辆在武陟县刘斌汽车修理厂修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修理完毕之日止,合理的维修期限为36天,该车辆系营运车辆,王前峰司机持有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廖忠保驾驶的豫豫G×××某某豫豫GT9某某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系众铭公司,该车辆在人民财险新乡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
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