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装卸督查要点
1、车辆:
必须安装防火罩、配消防器材完好、罐体有指示牌(与充灌介质相符)、罐体无外观损伤、警示灯具完好、车辆排气管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阻火器),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车辆停靠时与栈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设有黄线时,不准越过黄线);待装卸车辆与在装卸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待装卸车辆。
2、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准钉子鞋、卸车准备前提前导人体静电(触摸梯子附近的人体导静电设施),不准带火种,不准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不能离开装卸现场。
3、证件(5证):押运人员资格证、驾驶员资格证、运输许可证、行车证、罐车使用证;
4、装卸前准备:车辆停稳并熄火、关闭总电源,司机将车钥匙交给操作工、司机离开驾驶室、关好车门;司机不能离开现场;装车现场备好消防应急设备(火灭器材等)
5、防溜:车后轮垫木(木塞)固定,前面设“禁止启动”警示牌。
6、静电钳:取掉时声音报警(不报警已失去防护)、禁止夹在涂有漆层的位置、禁止以铁钩等以构件形式与车辆搭接等(保证连接时夹紧)。保证汽车静电接地与接地极双线接地并保证接触良好,其中一条接地线具有报警和连锁功能。
7、装卸作业:上部装卸时,鹤管插入底部(不大于20cm),实现浸没式装车;下部装车时,鹤管尽量实现软连接,避开硬连接。
卸车前车辆对位后要静止1-2分钟后方可卸料、控制静电流速不超过5.5m/s(大部分按5 m/s控制);
装卸时,根据装卸介质的毒性大小,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品,必要时带防毒面具;
卸车关阀后要等至少5分钟才能拆卸或抽出鹤管,卸车完毕拆除鹤管后才能拆除接地线;卸车过程操作人员自始至终坚守现场;
装卸车结束后,确认无火险,才能将钥匙交还给司机,允许启动离开;
雷雨、大风、沙尘暴天气或有火警存在时不允许装卸,夏季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应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装卸,温度超过35度时,原则应10点之前4点之后装车。
8、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进装卸区车速不能高于20km/h。
9、其他方面
(2)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危化品储罐区、装卸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4)装卸栈台设护栏,高度不小于1.3-1.5m,护栏底部设脚挡板0.10-0.15m。
10、装卸场所及装置的报警仪。
固定式报警仪主要是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气体报警仪(防硫化氢、苯、氨、氯乙烯、一氧化碳、二氧化氮、)。
LEL:爆炸下限 ;
UEL:爆炸上限 ;
MAC:最高容许浓度(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浓度);
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个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检测的介质: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设置在储存、装卸区域。
(1)、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
报警给定限值(H): 25% LEL(爆炸下限,可燃气) ;
报警给定限值(HH):50% LEL ;
报警最大限值: 100% LEL。
(2)、固定式有毒气体报警仪(硫化氢):
报警给定限值(H):10 PPm ;
报警给定限值(HH):30 PPm ;
报警最大限值: 100 PPm 。
(3)、固定式有毒气体报警仪(苯):
报警给定限值(H):5 mg/m3 ;
报警给定限值(HH):10 mg/m3 ;
(4)、覆盖范围:
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半径小于15m
固定式有毒气体报警仪: 半径小于7.5m
(5)、安装高度:
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距地面或地板0.3-0.6m
固定式有毒气体报警仪(防硫化氢): 高出释放源0.5-2m
探头安装位置与周边管线和设备间留有不小于0.5m净空和出入通道。
(6)、可燃和有毒的报警仪混设,优先考虑有毒,有毒的可以替代可燃的。
11、消防
( 1) 危化品储罐应有两条消防道贯通(或成环形)。储罐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2) 汽车安全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水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稳高压一般不超过1.0MPa。
(3)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 L/S。
(4)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6)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7)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2.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3.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4.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其它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的数量内。
5.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应有不少于2个DN65的栓口。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6.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7.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8.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9.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10.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1. 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8m。
1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13.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14.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15.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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