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地方不能停车?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3、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4、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5、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车速限制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同方向只有2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6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8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限速标志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2—6—1  原则)
  ()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1—4—5 原则)
  ()能见度小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5—2—0原则)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