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行驶速度的有关规定。
三、条文释义:
快捷、高速是现代生活节奏的表现,而快速出行则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内容。随着道路交通条件的日益改善和机动车机械和安全性能的不断提高,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是,随着机动车行驶速度的加快,因高速行驶而带来的危险也日益增加。尤其是驾驶人
超速行驶,更是机动车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统计资料,1999年因机动车违章超速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共33813起,约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数的8.19%,因超速行驶死亡的人数则高达9681人,占全年死亡人数的11.59%,是导致事故造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超速行驶造成的受伤人数达27378人,占总数的9.57%。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1亿多元,占总数的9.93%。总之,超速行驶可谓是马路“第一杀手”,必须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设置一条内容,对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进行原则规范。
本条主要有三项内容。
第一项内容是:在设置限速标志的道路或者路段上,机动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规定的最高时速。目前,我国在高速路或者有的汽车专用路上设置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属于禁令标志的一种,为红的圆圈,白底、黑阿拉伯数字标明最高时速。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限速标志在限制机动车最高时速的同时,还限制了机动车的最低时速,即在高速路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如果说最高时速的限制是从保障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的,那么最低时速的限制则是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保障畅通。
对于限速标志可以规定的最高时速,《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做普遍的规定,仅在本章第五节关于“高速公路通行的特别规定”中,对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作了限制,即,最高不得超过120公里。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标明这一限制也适用于其他道路的限速标志,但我们倾向于这样认为,因为无论是从逻辑上推论还是实际的状况,机动车在一般道路的行驶速度不可能超过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
第二项内容是: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这是一个原则的规定,再次体现了交通安全法确立的安全原则,赋予了机动车驾驶入根据道路的状况、天气条件和车辆流量等情况自我决断。
1988年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机动车行驶速度方面,也确立了安全原则,但是仍然对没有限速标志情况下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作出了具体的限制。该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70公里,公路为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
2、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60公里,公路为7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
3、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50公里,公路为60公里;
4、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40公里,公路为50公里;
5、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30公里;
6、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15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的,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过程中,曾有一种方案,拟对没有限速标志条件下的机动车行驶速度规定一个概括的最高限速,即: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2、有道路中心线,但同一行驶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3、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后来,考虑到道路和机动车状况等各地存在的差别比较大,而且随着道路条件和机动车性能的变化,限速规定可能会随着这些因素和通行的需要而不断做出调整,如果写到道路交通法中,遇有调整就必须修改法律,会有诸多不便。更何况,随着道路交通条件的改善,可以通过完善道路交通标志的办法,例如,通过增设限速标志的办法而达到限制机动车通行速度的目的。这样的方式不但灵活,而且还可以根据不同路段和不同地区机动车状况等变数,设定更加有针对性的限速标志,从而更加科学。所以,道路交通法对于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没有设置概括的最高时速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的道交法配套法规颁布实施以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关于机动车速度的规定,仍然需要执行,对于上述速度的概括限制,仍然作为违章处罚的根据。
本条第三项内容是关于特殊条件下机动车行驶速度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具
体的速度限制,只是规定在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所谓降低行驶速度是针对正常行驶条件下的速度而言的。
夜间的能见度差,机动车需要依靠道路的照明以及机动车自身的照明行驶,在这样的条件下,机动车不可能象白天那样行驶,所以减速行驶故属当然。
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主要是指急弯坡路、视距不良、傍山险道以及交通设施欠缺的路口和交叉口以及铁路道口、窄路、隧道等路段。在这些路段行驶如果仍然按照正常行驶的速度行驶,就会增加危险。在“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等气象条件”下,能见度大大降低,高速行驶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于特殊条件下的机动车行驶速度也作了概括性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15公里:1、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6、牵引发生故障的重型机动车时;7、进、出非机动车
道时。
上述规定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更加详细而具体。在新的道交法配套法规颁布实施前,交通违章处罚仍然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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