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标志管理,规范施工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施工工程时设置和使用施工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 施工标志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标志的设置责任人员,建立健全施工标志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施工标志的合理设置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标志管理制度,做好施工标志的检查、维护和更新工作,提高施工标志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果。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
整改。
第二章 施工标志的设置
第七条 施工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明确标识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等必要信息,并在显著位置设置。
第八条 施工标志应当符合工程实际情况,设置位置应合理、方便、明显,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绿化区域等重要设施。
第九条 施工标志不宜设置在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地点,应当结合交通运行情况、易危区域和施工区域合理设置。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警戒标志、施工安全警示标志、施工通行指示标志等,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通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标志,对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禁止区域等进行明确标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施工交通指示标志等,指引交通流向,确保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区域限速标志、施工区域禁止停车标志等,对施工现场的交通限制进行标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施工标志并及时更新,保障施工标志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监控点,并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施工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得到监控。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标志的设置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确保施工标志的合理设置和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标志的检查登记和维护记录,确保施工标志的完整、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标志设置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设置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措施,并不断提高施工标志设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施工标志的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标志的使用,确保施工标志的清晰、醒目、统一。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标志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施工标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标志的巡查和管理,保证施工标志的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标志的使用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确保施工标志的有效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标志的使用时限控制和更新工作,确保施工标志的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标志使用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对使用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措施,并不断提高施工标志使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施工标志的合理设置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对合格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和处罚处理。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故意破坏施工标志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施工标志的单位,应当进行严厉追究,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于施工标志管理出现的严重事故和问题,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施工标志管理制度不规范造成的严重事故和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本制度中未涉及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关处理。限速标志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相关单位,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以上为《施工标志管理制度》全文,希望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从而提高施工标志管理的水平和效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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