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全)
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总体要求
(一)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贯彻交通安全、行驶便捷的原则;确保统一合理,信息准确,醒目完好;满足公路使用者对交通指引的需求。
(二)非公路标志设置明显区别于交通标志,式样统一、造型美观、无碍交通。
三、技术要求
(一)交通标志反光膜
交通标志底和文字图案均应采用年限为10年的二级反光膜(GBT18833-2002)。
(二)交通标志结构
1.标志立柱须经热浸镀锌,其中悬臂式标志立柱应采用无缝钢管。2.悬臂式标志立柱规格:双向两车道路面,指路标志立柱为Φ219mm,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立柱为Φ140mm;双向四车道、双向六车道路面,指路标志立柱为Φ273mm,警告、禁令、指示标志立柱为Φ168mm。
3.悬臂式标志的净空高度为5.5m。
4.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1999)规定。
(三)交通标志版面内容及设置
1.指路标志
(1)指路标志的汉字应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技术等级二级及以上国省道公路及重要旅游公路应采用中英文对照,当标志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地名采用汉语拼音,专用名词采用英文。
(2)指路标志的信息选取,以不熟悉周围路网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宜远近搭配,地名信息以测绘部门确认的地图为依据选取。标志选取的地名信息应保持连续性、一致性,防止出现信息中断。(3)版面上同一方向所指示的信息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按需要可另加一个道路编号),同方向的信息根据近到远的原则,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
(4)国省道公路与县乡道公路、城市、城镇主要道路交叉的,应设置指路标志,也可视需要在重要交叉路口前方设置指路预告标志。指路标志统一设置于距路口30~50m处,交叉路口指路预告标志设置于距路口300~500m处。
(5)省际交界处设置的指路标志应标明指向外省相邻地级市名或省会城市名;两地级市交界处设置的指路标志标明指向相邻的地级市和县级市;同一地级市辖区内的,指路标志标明指向相邻的县级市。(6)进入城市区划内设置指路标志应标明“××城区”或城市道路
名称,与国省道公路交叉时必须标明道路编号,与高速公路相距10公里以内设置指路标志应标明指示高速公路方向和编号。
(7)宜在省际交界、两地级市交界的重要交叉路口或交界处前方设置地点距离标志。标明相邻地级市或省会城市,依次相邻县(市)的名称及里程,地名选取由近而远,在版面上由上而下地排列,一般为3个地名。
(8)双向两车道没有标划路面中心线的公路,标志版面规格为240cm×150cm;双向两车道标划中心线的公路,标志版面规格为300cm×180cm;双向四车道路面,标志版面规格为400cm×240cm;双向六车道及以上路面,可适当增大标志版面的尺寸。
(9)国省道沿线有村庄(即行政村)相邻的,可在与主线交叉的支线路口的适当位置设置柱式村名牌。
2.警告、禁令标志
(1)已设置指路标志或红绿灯控制的路口,可不再设置相关联的警告标志。
限速标志
(2)双向两车道公路,警告标志版面规格统一为Δ110cm;双向四车道、六车道公路,版面规格根据公路的设计速度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要求确定。警告标志的设置地点根据公路的设计速度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要求确定。(3)双向两车道公路,禁令标志版面规格统一为Φ100cm;双向四车道、六车道公路,版面规格根据公路的设计速度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要求确定。禁令标志应设置在交通法律、
法规发生作用的地点附近醒目的位置,并应避免与其他交通标志的互相影响。
3.限速标志
(1)在设置限速标志时,应综合考虑公路的通行能力,车型构成比例、道路条件及路侧环境条件,根据不同路段的具体情况,采用分路段或分车型适当设置。
(2)限制速度以该公路的设计速度为技术参数。当路段实际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km/h时,按运行速度值(第85位车速)确定限制速度。
(3)调整限制速度应经论证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公路运行安全性技术评价,通过由公路、公
安交警部门组成的专家组共同评审,并报市交通局批准。限制速度进行调整实施前,应将调整方案在所辖范围内通过媒体对外公告。
(4)没有标划中心线的公路最高限制速度为40km/h;双向二车道公路,最高限制速度为70km/h;双向四车道公路,最高限制速度为90~100km/h。
(5)同一条路存在分段限制速度时,在某一限制速度结束后,宜采用直接转换的形式,直接设置新的限制速度。有特殊需要的,可采用增挂辅助标志或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的形式。
4.旅游标志
(1)国省道公路旅游标志指示的旅游景区必须为省级或3A以上旅游景区,旅游标志的设置宜不影响其它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并与指路
标志互为补充、互相衔接。
(2)旅游标志单独设置的,立柱、文字等规格参照同一路段指路标志的标准;旅游标志与指路标志联合设置时,旅游景区信息局部版面采用棕底膜。
(3)对高速公路上已设置的旅游标志的旅游景区信息,在通往旅游景区的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上连续传递信息指引。
(4)国省道公路旅游标志宜以市或县(市)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审查,保持版面、字体一致性,旅游景区指引连续性。5.让行标志标线和道口标柱
(1)村道(准四级)以上公路与国省道交叉的,视主线的交通流量情况可在支线上设置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支线公路为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还应标划相应的停车让行标线。在支线上已设置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标线的道口,可不再设置相关联的警告标志。
(2)可供机动车行驶的道口、隔离带端头均应设道口标柱,道口标柱设于绿化带端头的,应设于靠机动车道一侧。
6.线形诱导标
易肇事之弯道路段,小半径弯道应设置线形诱导标。采用蓝底白箭头图案,单元素单立柱,同向间距20—50米设置一块。诱导标版面规格为600mm×800mm,立柱为Φ89mm。
(四)交通标线标划
1.路面中心线
路面宽度6.5m及以上的公路应标划道路中心线。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为黄虚线,标划4m空6m,线宽15cm。遇急弯、陡坡、人行横道线、交叉路口、两侧紧邻村庄路段,改标划单黄实线。公路无中央隔离带的双向四车道路面,中心线根据路面宽度划双黄实线或单黄实线,线宽15cm。标划双黄实线时,两线条内边间距为15cm。2.车行道分界线
车行道分界线为白虚线,一级公路标划6m空9m,线宽15cm ,二级公路标划2m空4m,线宽15 cm。车道宽度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标准执行。
3.车行道边缘线
路面宽度9 m及以上公路应标划车行道边缘线,为白实线(在机动车需要跨越的地方为虚线)。一级公路线宽20cm,二级公路线宽15cm。4.人行横道线
(1)人行横道线为白平行粗实线,线宽为40cm,间隔60cm。双车道路面人行横道的宽
度为3m~5m,四车道路面人行横道宽度为6~8 m,六车道以上公路人行横道线宽度为10 m。大型路口可在路口两侧各分别设一组人行横道线,行人横穿较多的小路口只设一组人行横道线,设于路口段中央位置。除穿越城区、城镇公路外,人行横道线设置间距不少于150m。
(2)穿越城区、城镇路段设置人行横道线时,应在车辆行驶到达人行横道线前的路面上设置菱形预告标记。
(3)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车辆行驶人行横道前适当位置可
不设置警告标志,不易被人发现的车辆行驶人行横道线前适当位置均应设注意行人警告标志,标志距人行横道线50~100m。
(4)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和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不设人行横道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