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安防护标准
〔高速公路局部〕
1 交通事故现场平安防护要求
1.1 一般要求
1.1.1 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平安防护设备是否齐全。
1.1.2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
1.1.3 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平安位置,人员下车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平安后下车。
1.1.4 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平安。
1.1.5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
1.1.6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
1.2 现场道路具备通行条件或者短暂处置后能够恢复交通的交通事故现场平安防护作业要求
在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通行车道。在临时通行车道起始端应设置限速标志。
1.2.2 设置戒备区
应在事故现场周围使用戒备带或符合GA/T 415 反光锥形交通路标等设备,设置隔离戒备区域,戒备区内制止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
1.2.3 设置预警区
为防止高速行驶的车辆闯入戒备区,应在戒备区上游一定距离设置预警标志,设定限速行驶的预警区。
1.3 戒备区设置
1.3.1 在戒备区前端从左侧〔或右侧〕护栏处至事故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沿约45 °斜线,每隔1.5m~2m放置1个锥形交通路标至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上应从来车方向起,每间隔10m~20m限速标志放置一个锥形交通路标,参见附录A中 图A.1~图A.6。
1.3.2 在交通事故现场锥形交通路标上由前至后,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1.3.3 在戒备区前段,锥形交通路标后2m~3m处,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对临时通行车道限速。
1.3.4 戒备区设置见表1。
1.4 预警区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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