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加快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引导与促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保障安全、诚实信用、优质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与出租汽车质量信誉实行星级评定制,分为一星至五星五个等级。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与出租汽车星级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为60分(含,下同)至70分的为一星级,70分至80分的为二星级,80分至90分的为三星级,90分至95分的为四星级,95分及以上为五星级。
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评分标准按照《衢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星级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星级考核评分标准按照《衢州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星级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2)执行。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与出租汽车星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12个月。考核周期从下文之日后的次月起计。
第四条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行业稽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与出租汽车考核情况由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季度通报车属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个人),并在新闻媒体或者交通网站上公布。在考核周期第13个月底前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与出租汽车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个人),并在交通网站上或者当地要紧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同意社会监督。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考核机构自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进行反馈。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记(扣)分。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发现外地出租汽车违章经营时,应在每月5日前将违章情况与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 星级出租汽车给予统一星级标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顶灯或者车辆醒目位置上标注。在本办法实施当年均设定为五星级,在考核周期的次年按照上年度出租汽车考核星级,对出租汽车星级标识进行调整。
星级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衢州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星级证书》,并授予星级铜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当年度星级评定实行一票否决:
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违法,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触犯刑律的;
2、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主责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负同责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原因,对旅客或者当事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缺失,或者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判的服务质量事件。
4、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组织、策划、教唆、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停车罢运,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
5、拒绝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抢险救灾运输任务与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
6、私下转让、转包出租汽车或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约定的。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发生前款中3项、5项、6项情形之一的或者下列情况之一的,星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因管理不善,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体性事件的;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严重违法,企业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者停业整顿处罚的;
3、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同责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汽车在星级考核当年加分奖励(驾驶员获得的荣誉与受到
的表彰按事迹发生所在车辆进行加分):
1、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分别给予12分、8分、4分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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