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5个月的等待,目前已有无锡市、武汉市、河南省、北京市、深圳市、江苏省、河北省等三十省市出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1)无锡市:最高可补贴2万元
2016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根据细则,续航里程在100到150公里的纯电动车每台补贴1万元,150公里到250公里的每台补贴1.5万元,超过250公里的每台补贴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都只有1万元。和省补一样都比去年有所下降。
充电汽车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无锡市财政补贴标准
①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
纯电动乘用车 | 1 | 1.5 | 2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1 |
②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6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8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10 |
(2)河南省:纯电动公交车最高可补贴8万元
《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根据车长不同,纯电动公交车一辆车每年补助4万元至8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补助2万元至4万元;燃料电池公交车补助6万元;超级电容公交车补助2万元;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运营方。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标准(2015-2019年)
单位:万元/辆/年
车辆类型 | 车长L(米) | ||
6≤L<8 | 8≤L<10 | L≥10 | |
纯电动公交车 | 4 | 6 | 8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 | 2 | 3 | 4 |
燃料电池公交车 | 6 | ||
超级电容公交车 | 2 | ||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 2 | ||
(3)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最高补贴45万元/辆/年
深圳出台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最高补贴45万元/辆/年,办法还对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26万元/辆/年;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45万元/辆/年;2016年1月1日之后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支付购车价适当退坡,补贴退坡额度为新投放的新能源公交车购车价在2015年基础上(2015年单车价格为100万元)下降额的12%;更新车辆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更新时间按照前三项标准与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在财政定额内单车补贴金额的差额确定(即更新车辆单车年度补贴=新增车辆单车年度补贴-定额内单车年度补贴),其中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额内补贴为24.42万元/辆/年,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22.91万元/辆/年,深圳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为23.79万元/辆/年。
(4)海南省:发布推广新能源汽车实施意见,省内1:1配套补贴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海南省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到2020年底,全省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各市县推广任务详见附件),建设充电桩2.8万个以上。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2016-2017年,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2018年起,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100%选用新能源汽车。
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总额的60%。
(5)北京市
①2016年纯电动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北京市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本市产品技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要求的纯电动客车,在取得北京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申请享受北京市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
在中央补助基础上,本市纯电动客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2016年补助标准详见下表,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2016年纯电动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 |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 ||
150≤R<250 | R≥250 | |
Ekg<0.25 | 42 | 50 |
0.25≤Ekg<0.35 | 38 | 46 |
0.35≤Ekg<0.5 | 34 | 42 |
0.5≤Ekg<0.6 | 30 | 36 |
0.6≤Ekg<0.7 | 24 | 30 |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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