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08
∙【字 号】深发改规〔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充电汽车 2018年11月8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建设准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雷等安全的要求,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第六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计量和供电等手续。
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备案。充电设施相关主管单位将充电设施备案情况通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 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按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九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第十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同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
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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