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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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A3幢16层南半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其兵,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喆,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司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6层705-2内03室。
法定代表人:丁华忠。
被申请人:北京中视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6层705-2内02室。
法定代表人:丁华忠。
申请人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司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7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南京大众书网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众公司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司南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甄玉斌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毛珂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