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6.21
【字 号】包府办发〔2018〕79号
【施行日期】201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包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8〕7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1日
 
包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包头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旗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发改、公安、经信、商务、工商、质监、税务、人社、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本市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车辆与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等;
  (五)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及服务要求相应的办公场所、运营机构、管理人员;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经营服务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前款第五条(四)项所列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文本;网易汽车网
  (八)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条第(五)(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其它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