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汽车网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 号】阜政办秘〔2017〕21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四章  经营服务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阜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令2016年第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办理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运价标准由网约车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运营成本和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区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驾驶员教育制度文本;
  (八)与保险机构签订的承运人责任险承保协议;
  (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信息接入市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书;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以下乘用车;
  (二)通过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三)车辆标准应当高于本地主流出租车车型且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排量不小于1.6L或 1.4T;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500毫米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四)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要求》(JT/T794)要求的固定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五)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