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2.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并依法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鼓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创新,同时鼓励使用新能源和环保型车辆,并按照科学化引导、多样化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数量实行市场调节。
  为保障公共秩序和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网约车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自行制定本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等证明材料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有可操作性、对线下运营车辆具有实际约束效能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阶段性发展规划、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
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的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八条 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易汽车网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三条 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
  (二)现有存量车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档次、价格水平、性能指标均高于我市同期上牌的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型,且随着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型的升级而提升准入标准。
  (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内外摄像、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装置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车辆所有人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由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新增车辆出具《“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登记准入凭证》,存量车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二)车辆所有人持《“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登记准入凭证》或《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