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判例29】
2003年1月22日,盛山公司与建顺建筑就深排水工程签订《深排水工程合同》,约定:深排水工程采用【钢板支撑方式】进行施工,包干总价为267万元。
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地质条件的变化,已不能采用原定的钢板支撑方式进行施工,建顺建筑曾多次向盛山公司提出对放坡系数的不同意见,盛山公司在建顺建筑提交的“深排水工程报检单”上签署了“坡度按规范要求计,深度按设计计”。
最终,建顺建筑采用【大开挖方式】进行施工。
2003年4月24日起深排水工程陆续分批验收合格,盛山公司也签署盖章了验收表。
2003年6月4日,双方就深排水工程造价调整事宜,签订《会议纪要》,决定深排水工程造价不按合同约定的造价结算,暂按360万元为结算基数,实际总造价在合同基础上待建顺建筑向盛山公司提交调整报价意见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报价
后双方对深排水工程造价不能达成一致提起仲裁,经委托审价:按钢板桩支撑施工费用为324万;按大开挖施工费用为517万。
【律师解答】
地质条件是招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之一。双方在报价、签订施工合同时,针对的是已经知道的或者预测的地质条件。履行过程中出现跟预测不一样的地质条件,导致施工方案改变,这种变化在工程上叫做工程变更。在法律上,叫做合同基础条件变更。这个变更是由于发包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的,施工方应该承担损失。
但是具体到某一个案件,增加的费用由谁承担,要看具体情况。
本案原设计用钢板支撑,后跟发包方协商,发包方要求按规范设计施工。最后承包方采用大开挖的方式完成了工程。大开挖的方式是发包方自己定的方案,没有经过协商。所以发包方不同意补偿费用。
【施工方应该从三点强调其行为的合理性】一是地质条件变了,签订合同时的状态变了,理应改变价格,这是由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的;二是采取的施工方案是为了施工的需要,不是
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而且方案是合理的,费用也是合理的;三是发包方发现地质条件变化后,通知了发包方,发包方对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案是明知的,没有阻止,而且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从法律角度讲是一种默认行为。
【法院判决】混合过错,损失分担。
【承包方有欠妥的地方】应当跟发包方共同确定新的施工方案后,再施工。
【承包方的通知义务】作为承包方,一旦发现原施工方案因为地质情况变化不能实施,必须在第一时间首先通知业主和监理方,通过协商针对新的地质条件确定新的施工方案,确定新的价格。如果不经过业主和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方案,不但损失很难追回,还有可能承担安全、工期责任。正确的操作方式是一定要先形成变更意见,再施工。
针对比较大的变更,必须先签证后施工,必要时可以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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