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Q/SY12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为规范和控制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过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凡进行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和许可审批
第五条动火作业许可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
(一)一级动火
1.在油气集输处理站库围墙的爆炸危险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和所有设施的动火,如:储存和处理原油、轻烃、成品油、石油液化气和其它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池(包括污油罐、含油
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油气站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含油(气)污水泵房的动火;
2.储存和处理有毒物质的容器及附件动火;
3.直径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
4.采气井场、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5..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6. 运输、储存和处理易燃易爆介质、有毒物质的等移动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7.天然气调压站(装置)、石油液化气储备站设备、管线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部位的动火;
9.其它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采油计量站(计量间)、注水(聚)站、配水间、燃气和燃油供热站的动火;
2.直径不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
3.油、水井井口及所属设施的(不含单罐)动火;
4.其它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采油井井口解冻、解堵动火;
2.除一级、二级动火外的动火。
第六条新建或大修单体设施、装置,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进行了风险识别和制定了控制措施,并经二级单
位(属地)专业主管领导审批,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不再理动火作业许可证,1.与生产系统断开、隔离;
2.防火间距达到标准要求或采取隔离措施;
3.属地单位实施现场安全监督。
第六条动火作业许可审批。
(一)一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消防部门(驻地大队)现场检查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二级单位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作业区、大队、车间等)负责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指派现场负责人(经二级单位动火作业规范培训并授权)签发《动
火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在实施特殊安全管理措施期间,对动火作业实行升级审批。
第八条以下情况,动火安全工作方案须经公司专业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公司安全环境监督中心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一)在实施特殊安全管理措施期间,必须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
(二)需公司协调两个及以上单位配合的动火作业。
(三)其它需公司组织、协调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申请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的操作依据,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新疆汽车第十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十一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
许动火。
确属生产需要在油、气管道带压动火,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第十二条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十三条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控制措施,具体执行 Q/SY1238《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系统隔离
(一)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一级动火现场必须配备消防车。二、三级动火视情况配备消防车。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捆绑、挂牌;动火
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 23.5%(V/V)。
(五)距离动火点 30m 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半径 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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