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圣丹迪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朱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8 
【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4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晓东    陆洋    柳燕 
【审理法官】崔晓东    陆洋    柳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疆圣丹迪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朱涛;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波;李玲;新疆奥康迏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新疆圣丹迪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朱涛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波李玲新疆奥康迏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朱涛朱波李玲 
【当事人-公司】新疆圣丹迪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奥康迏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新红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李卓轩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新红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李卓轩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新红李卓轩 
【代理律所】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疆圣丹迪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朱涛 
【被告】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波;李玲;新疆奥康迏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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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圣丹迪公司及朱涛上诉称未收到该借款,因基于圣丹迪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协议》指定由案外人李香槟接受借款,联动优势账户对账单反映出联动优势电子商务公司给李香槟打款20万元,则出借人的付款义务已经完成,且圣丹迪公司及朱涛出具了收到20万元的收据,现其上诉称未收到借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圣丹迪公司及朱涛上诉称未收到该借款,因基于圣丹迪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协议》指定由案外人李香槟接受借款,联动优势账户对账单反映出联动优势电子
商务公司给李香槟打款20万元,则出借人的付款义务已经完成,且圣丹迪公司及朱涛出具了收到20万元的收据,现其上诉称未收到借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又称付款没有说明其打款给李香槟的事由,因付款系基于《委托付款协议》,已有明确委托事由,可以不再注明,不能据此否认委托付款。圣丹迪公司及朱涛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债权转让问题,本案借款系2016年之前国家认可的是p2p网络金融借款,借款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圣丹迪公司同意并接受易金智慧平台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易金网平台上进行本协议下其对圣丹迪公司债权的转让;此后,易金网公司在易金智慧平台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存在,再者,债权转让并不影响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现上诉人以出借人21人不存在为由否认其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新疆圣丹迪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朱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0.40元(新疆圣丹迪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朱涛),由新疆圣丹迪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朱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3:46: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2日,圣丹迪公司作为甲方(借款人)与乙方易金智慧平台用户(出借人)、丙方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编号:YJ借(2018)022,协议主要内容:“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甲方承诺以年利率为9%的借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79天,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协议第三条第6款中规定:甲方承诺对本协议全部借款的本息偿还、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履行等承担清偿责任,具体包括并不限于归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其他为清偿该笔债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等)。第三条第7款中规定:甲方完全同意并接受乙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易金网平台上进行本协议下其对甲方债权的转让。乙方在易金网平台上发布债权转让信息时即视为通知甲方,甲方完全认可并接受此种通知方式。在乙方的债权转让后,甲方承诺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乙方的还款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第七条第2款约定:如甲方逾期还款,则应按照下述条款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自逾期开始之后,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停止计算;罚息利率:逾期30天内,按照每天0.1%计算;逾期31天及以上,按照每天0.2%计算。第七条第11款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
、公证费、交通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如违约方为甲方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其他损失。”该《借款协议》由新疆易金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圣丹迪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当日,圣丹迪公司作为债务人、朱涛、朱波、李玲、奥康迏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对协议编号:YJ借(2018)022《借款协议》内容作如下约定:为了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2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账户管理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拍卖评估费、邮寄送达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人所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该保证合同由圣丹迪公司与作为保证人的朱涛、朱波、李玲、奥康迏公司签字、盖章、捺印予以确认。2018年2月2日,圣丹迪公司出具《借款借据》,借款金额200,000元,并有圣丹迪公司及作为担保人的朱涛、朱波、李玲、奥康迏公司在该借据上盖章、签字、捺印。2018年2月2日,借款人圣丹迪公司向易金网公司出具《委托付款协议》,约定:“为妥善解决编号为:YJ借(2018)022的《借款合同》付款问题,在办妥全部借款手续后,委托贵公司将借款全额存入户名:李香槟,账号:×××,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纠纷由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2018年2月5日易金网公司依照约定通过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账号为×××的账号向圣丹迪公司指定李香槟的用户手机号为×××,联动优势账号为×××的账户转入199,998元,并由李香槟提现至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另有2元为提现手续费,以上共计200,000元。以上交易订单号为20180205666674409。同日,圣丹迪公司出具编号为0000196《借款收据》,内容载明收到易金网智慧平台出借人发放的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自易金智慧平台出借人款项划入借款人联动优势账户中开始计算利息。另查,圣丹迪公司借款的20万元,系由易金智慧平台标的易金宝20180205-4号标的用户李琼、唐新军、郑惠芳、罗芳等21人投标出借借款,2018年8月9日,出借人李琼、唐新军、郑惠芳、罗芳等21人将对圣丹迪公司的20万元全部债权转让给易金网公司,且出借人在易金网智慧平台对该债权转让向圣丹迪公司及担保人朱涛、朱波、李玲、奥康迏公司进行了通知,并于2018年8月13日,在晨报上刊登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之后,2019年10月、11月李琼、唐新军、郑惠芳、罗芳等21人与易金网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将对圣丹迪公司的债权及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易金网公司。另,易金网公司为了实现其债权,委托代理人并发生律师代理费1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