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7.16
【字 号】新地税发[2007]212号
【施行日期】2007.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船税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2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要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的政策精神,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加强组织和领导,对税额调整、税源调查、宣传解释、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
排,确保车船税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税收氛围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及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税收氛围,积极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区局拟定了《车船税宣传提纲》(见附件)。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针对车船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车船税的有关规定。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知晓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计税标准、适用税额、纳税时间及纳税方式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尤其要做好新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
  三、摸清税源状况,提高管理水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车船管理部门联系,充分利用这些部门掌握的车船信息资料,摸清本地区车船的税源状况。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新纳入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车船、新购置的车船以及个人车船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要结合今年新的综合征管软件上线的有利时机,认真录入相关资料,建立和完善车船税税源数据库,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夯实车船税的征管基础,切实提高车船税的管理水平。
  四、做好新旧车船税制的衔接工作
  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补缴车船税。纳税人可在今年补缴,也可以在明年缴纳车船税时一并补缴。对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对新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动车辆,其2007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应当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
  五、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
  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区局正会同自治区保监机构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将对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新疆汽车
式和期限;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等进行明确。在《办法》未下发之前,各地应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深刻领会其精神,积极主动与当地保监(险)部门取得联系,并结合征管工作实际,按区局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关于公共交通车税收优惠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自治区境内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实行定期减税、免税”。结合我区目前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征管实际,区局意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没有做出具体减税、免税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其车船税。
  要求各地认真做好辖区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输事业的纳税人以及公共交通车辆类型、数量等方面的调研工作。
  附:车船税宣传提纲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车 船 税 宣 传 提 纲
  一、车船税新条例是在怎样背景下制定的?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8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在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
  改革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基于这样几点考虑:一是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外税制不统一,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二是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免税范围不尽合理。对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拖拉机征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不征税,显然有失公平的原则,也不能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及对弱势体的照顾。三是税额标准几十年没有调整,明显偏低,收入规模太小,致使该税种的作用难以发挥。四是没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现象严重。
  基于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合并两个暂行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新的车船税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有什么变化?
  针对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存在的问题,新的车船税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二是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为了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税制度,为地方财政提供较稳定的税收来源,并考虑到我国在机动车的使用环节已经征收养路费的情况,条例将过去在保有与使用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财产税,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