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02
【字 号】新政发[2009]30号
【施行日期】2009.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
(新政发〔2009〕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管,推进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构建我区畅通、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组织制定、修改、充实和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所涉及的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为中心,以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事故预防领导小组、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的作用,确保每季度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阶段性工作,明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一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从编制、人员结构等方面增强交通安全监管力量。二是每年都要确保对交通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整改、交通安全宣传等所必要的资金。
  (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
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建立由政府主导,宣传、安监、公安、教育、交通、农业(农机)、司法、文化、广电等部门和新闻单位职责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任务明确,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网络和体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多媒体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义务宣传。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
  全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尤其是要加大对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教育,建立长效的宣传机制。
  (三)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学校教育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教育纳入大、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成为在校大、中、小学生的必修课程,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司法、公安部门应配合学校抓好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与教育部门共同编发各类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读本。
  四、新疆汽车严格执法,强化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一)认真分析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国省道、高速公路为重点,针对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车、拖拉机拖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持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改善道路通行秩序。
  (二)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的要求,集中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统一部署,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通过“源头堵、路面查”等多种方式,遏制超限超载,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
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加强对城市出租车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畅通工程建设。
  五、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一)认真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尤其是长途客运车辆的管理,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深化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督促、指导客运企业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作的协调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装卸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与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详实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评估,严格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营线路、时间等的审批,解决现行危险化学品充装容器设计标准中的安全隐患。
  (三)强化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把好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做好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质量信誉考评工作,完善培训与考试工作衔接机制。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严格驾驶学员培训登记制度。强化驾驶学员培训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培训档案,认真落实驾驶人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强化对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医疗急救技能、冰雪泥泞等复杂道路条件下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培训记录核签制度,要加强实现驾驶人员培训考试信息共享,做到培训与考试工作相衔接。
  (四)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学校组织的学生出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认真按照相关的准入制度共同做好校车及驾驶人员的排查建档工作;要建立校车驾驶人事故和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专用校车的外观标识喷涂及非专用校车标牌的发放工作,完善校车管理制度。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六、大力整治事故多发点段,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保证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全面提高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安全性。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擅自通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在事故中的相关责任。
  (二)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专家组,各地在做出确定隐患等级、提出隐患整改措施等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专家组的意见。排查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需整改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需要整改的路段,由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筹措资金,制定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治理后要由路段所在地市级公路或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安监、公安、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