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新疆汽车【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3.18
【字 号】新交函〔2021〕110号
【施行日期】2021.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交函〔2021〕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小微型客车租赁快速发展,已成为重要的交通服务方式,有效满足了社会公众商务、公务、休闲等多样化出行需求,对于拉动汽车、旅游等领域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
突出问题,亟待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规范有序发展。《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针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和服务作出系统规定,建立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制度,明确了租赁管理和服务,保护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履职,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确定的各项制度,强化行业监管,增强服务意识,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通过建立实施备案制度,全面了解辖区内租赁行业基本情况,实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有力实施行业指导。
  二、加快推进备案制度学习掌握、落地实施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开展《管理办法》的专题学习,确保有关单位和人员全面、准确、深刻掌握和理解《管理办法》,做到统一要求、统一执行。
  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备案制度落地实施。要在《管理办法》实施后,
督促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办理备案并提供备案材料。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为辖区内就近前来的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业务。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严禁要求租赁经营者提供《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严禁收取备案相关费用。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有“汽车租赁”经营项目。4月1日后,租赁车辆使用性质应为“租赁”,4月1日前已购置的车辆,确有因贷款购置车辆等困难暂无法变更使用性质的,在提供按揭贷款等相关证明后,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时限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前。
  三、加强备案信息归集和行业运行监测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管理服务,可依托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拓展完善相关功能,构建行业监管平台,实现备案管理、行业运行监测、服务质量考核等。要在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建档信息。各地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运政系统”,及时汇总办理的备案建档信息,实时传送至省级“运政系统”。各地交通
运输部门要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运行监测,实时了解市场规模、网点布局、供需关系、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等情况,为指导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四、严格落实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租赁小微型客车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保障车辆运行安全。要按照法定职责,督促指导租赁经营者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实名租车要求,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要督促租赁经营者有效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不得随车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切实规范租赁经营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租赁经营者,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租赁经营活动,
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车辆登记证照齐全且有效,加强经营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为租赁小微型客车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为承租人用车提供保险保障。推广使用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统一制式合同。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12328电话等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通信地址或者,明确投诉办结时限。要督促租赁经营者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制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于10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