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槽车管理制度
2023年槽车管理制度1
  一、职责:
  1、装车区负责制定槽车装车管理制度;
  2、装车区负责组织人员按槽车装车操作规程进行装车作业;
  3、门卫保安负责组织对槽车装车前的安全检查;
  4、门卫保安负责组织审查、备案车辆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5、门卫保安负责LNG槽车进站证的办理和存档。
  二、管理内容:
  1、槽车进站前的安全检查;
  (1)进入装车区的LNG槽车司机及随行押运、作业人员必须通过由装车区HSE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站作业;
  (2)槽车应符合国家相关设备管理要求,随车应携带特殊车辆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A、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B、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C、防护用具、专业检修工具或备品、备件未随车携带;
  D、随车必带文件和资料不齐或与实物不符;
  E、罐内余压低于0.1Mpa;
  F、底盘、罐体(含管路阀门和安全附件等)有异常。安全附件包括阻火器、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真空阀、灭火器等;
  (3)必须带齐有效证件,并提供给安检人员、装车区操作人员验证,有效证件不全不装车。进站槽车须携带以下文件和证件:
  A、压力容器使用证;
  B、危险品运输证;
汽车置换  C、押运员证;
  D、营运证;
  E、汽车槽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F、运行检查记录本和汽车槽车装卸记录本。
  2、槽车进站要求:
  (1)槽车进站后应按照装车区工作人员的指定行驶、停车;
  (2)槽车在站区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3)槽车装车时必须熄火、停靠稳当、顶好防滑木、接好地线,不允许装车作业过程中启动车辆或进行车辆检修;
  3、槽车装车作业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才能进行装车作业。
  驾驶人员配合操作接头时,必须在装车区岗位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储罐中没有正压,则应测试氧含量,应置换使氧含量体积低于2%时方可装车,罐车液位计不得长时间放空。
  进行充装作业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观察压力变化情况,避免压力增加过快,影响充装安全。如发现压力增加过快,迅速联系装车岗位人员控制装车速度。不得进行与充装无关的操作。
  LNG槽车装液不能超过安全液位,其压力必须在允许范围内(≤0.1MPA),槽车管路、阀门无泄露。
  车辆称重时,司乘人员必须下车离开地衡,车辆随车物品不能搬动、增添。
  司乘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在其它生产区走动,不得随意操作和车辆无关的阀门。
  严禁在装车区进行压力排放,一经发现要让槽车立即离站。
  如遇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装车作业。
  严禁敲打或用火烤冻结部位,正确方法用热空气加热解冻。
  槽车充装必须严格按照装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听从装车区现场操作人员的指挥,对违规者装车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装车。
  所有阀门操作应缓慢开关,严禁快速开关。
  充装结束,驾驶员在确认槽车与装车臂脱离后,检查确认气、液相阀门已关闭,紧急切断阀已关闭,气、液相充装管线拆除,各密封器无泄露,拆除静电接地线等,方可发动车辆。
  司机在槽车充装记录上签字确认,按照指定路线驶离充装站。
2023年槽车管理制度2
  一、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三、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罐车的资格。
  四、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五、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完好。
  六、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七、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批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八、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
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