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处置操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9.13
∙【文 号】银监办发[2005]226号
∙【施行日期】2005.09.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处置操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226号)
各银监局: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处置操作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处置操作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坚持处置管理、处置实施相分离。财务会计部门是固定资产处置管理部门,财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处置实施部门。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即由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章 固定资产转让
第六条 固定资产转让是指将固定资产产权有偿或经批准后无偿移交给银监会系统外其他单位的行为。
第七条 固定资产转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闲置不用;
(二)技术落后或功能少,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不符合经济效用原则;
(三)根据有关法规或城建规划等原因,不宜继续使用;
(四)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固定资产转让,由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理由、意向、拟转让价格,填制固定资产转让审批单,报财务会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财务会计部门应认真核实拟转让的固定资产实物状况,确认转让理由、拟转让价格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转让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 已达到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转让,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 未达到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转让,一次性转让固定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转让固定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银监局审批。
(三)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会计部门委托专业部门评估确认价格并逐级审核报银监局,银监局经当地财政专员办核准后报银监会审批。
(四) 汽车、房产的转让,不论金额大小由财务会计部门委托专业部门评估确认价格后,逐级审核并报银监会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转让经批准后,由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并依据批准的固定资产转让审批单,注销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将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转让审批单其中一联交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据此办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转让。特殊情况需捐赠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资产转让程序进行审批并报上级机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和账务核销的行为:
(一)已达到折旧年限;
(二)未达到折旧年限,但由于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
(三)非正常损失而导致无法继续正常使用;
(四)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五)主要部件损坏或遗失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六)交通工具符合当地车管部门规定的报废条件;
(七)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财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固定资产、分析实物状况,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报废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如需进行变价处理的还应写明处理方案,报财务会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部门应认真核实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及状况,确认报废原因、报废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已达到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未达到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一次性报废固定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报废固定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银监局审批。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银监局审核并经当地财政专员办核准后报银监会审批。
(四)汽车、房产的报废,不论金额大小需经专业部门验证后,逐级审核并报银监会审批。
第十七条汽车置换 固定资产报废经批准后,由财产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注销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将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其中一联交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据此办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置结果,由财产管理部门报同级财务会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调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拨是指根据领导批准或上级通知将固定资产产权无偿转移给银监会系统内其他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调拨,由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组织实施。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配备情况和各单位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调拨方案,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通知调出、调入方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调出方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上级调拨通知,办理固定资产调出手续,在四联固定资产调拨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调入方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调入方财务会计部门收到调拨通知和固定资产调拨单后,应主动与调出方联系,确认调入固定资产的运送时间、方式等,并根据调拨通知和签字盖章的调拨单,确定调入固定资产分配方案,通知并协助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接收和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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