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4
【案件字号】(2022)皖04民终3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伟代奇刘富丰
【审理法官】王伟代奇刘富丰
昆楚高速53车撞【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大通分局;张成;张美玲;陈龙;周恒庆;南京优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新车保养时间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大通分局张成张美玲陈龙周恒庆南京优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成张美玲陈龙周恒庆
【当事人-公司】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大通分局南京优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淮南市上窑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庆
【代理律所】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大通分局
【被告】张成;张美玲;陈龙;周恒庆;南京优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大通交通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认定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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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大通交通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认定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关于大通交通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事发路段属于大通区内的县,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规定认定大通交通局对大通区内的县负有法定的管理保护职责。从条文内容来看,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其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是根据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成。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应视为对本省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的具体明确,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立法精神,可以适用本案。又因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该法上述内容未作修改,故《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相关内容可以继续适用。又因《大通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大府办〔2010〕24号)中明确指出,区人民政府是县道管理和养护
主体,无其他证据证明2020年12月事发前该文件已经修改,大通区人民政府此时仍是案涉道路的管理与养护主体。此外,根据在案证据和本地机构改革工作推进进程,大通交通局的日常工作范围为运输市场监管,不参与道路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综上,可以认定大通区政府为涉案路段的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一审法院认定对案涉道路负有管理保护职责者为大通交通局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大通交通局关于此节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一审认定各方责任比例是否适当的问题。虽淮南市交警支队大通大队认定周恒庆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从事发现场的照片来看,水泥墩对道路通行形成明显阻碍,水泥墩周围未设置提示牌、反光贴等警示标志,车辆行驶中极易因未提前预判或光线不佳,以致避让不及发生事故,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对此该路段管理、养护主体应承担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义务。未尽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属消极不作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未采案涉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各方责任,认定道路责任主体方承担10%的责任,合乎实际、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大通交通局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大通交通局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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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六项;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成、张美玲、陈龙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合计62941.89元; 四、驳回上诉人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大通分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98元,由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负担1009元,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大通分局不承担受理费用,其余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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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柴油现在多少钱一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18日下午5点35分左右,周恒庆驾驶苏A7××某某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上窑新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泉源村村委会南侧150米路段时,撞到路上限制大车通行的水泥墩上,致使乘坐人张清松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淮南市交
警支队大通大队认定,周恒庆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清松无责任。张清松受伤后,于2021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9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1天,于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3月11日在安医一附院住院62天后死亡,两次住院共有42天在重症监护室,张清松因伤共花费医药费658290.43元。张圣涛系张清松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3月11日住院期间的24小时护工,每天报酬280元,张成、张美玲、陈龙已经支付张圣涛该期间护理费22400元;苏A7××某某号小型轿车的实际所有人系何玉英(周恒庆妻子)、登记车主为优到汽车租赁公司,何玉英将该车辆挂靠在优到租赁公司从事网约车运营,该车在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其中特别约定:每座责任限额20万元,每座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而且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8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赔付张成、张美玲、陈龙80万元,其中医药费129409.5元、死亡赔偿金631072元、丧葬费39518.5元。另查明,2010年3月24日,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会议纪要载明:大通区建委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2010年9月20日,大通区政府大府办〔2010〕24号文载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道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受托管理所辖
区域的县道等。2020年3月16日,大通区政府在淮南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大通交通局工作职责中有“负责全区公路、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养护和管理”等内容。2020年12月26日,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在淮南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淮南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中的工作目标是到2022年,基本建立“统筹督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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