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crv新款蒋菲儿与马承军青海红光东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米其林轮胎价格表2020价格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青01民辖终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晓娟翟爱红司世江 
【审理法官】姜晓娟翟爱红司世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蒋菲儿;马承军;青海红光东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蒋菲儿马承军青海红光东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蒋菲儿马承军 
【当事人-公司】青海红光东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生福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生福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生福 
【代理律所】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蒋菲儿 
荣威n1【被告】马承军;青海红光东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蒋菲儿在购买被上诉人马承军的车辆后,车辆使用中因自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存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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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菲儿在购买被上诉人马承军的车辆后,车辆使用中因自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存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根据蒋菲儿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提交《车辆转让协议》等证据,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民事案由规定》中将产品责任纠纷划分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对于此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虽然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属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但被上诉人马承军的住所地为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解放南路(新)108-122号,属于该院辖区。    综上,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上诉人蒋菲儿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即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马承军是否承担责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的范畴。原审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形下,裁定将该案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不当。上诉人蒋菲儿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1民初3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东风标致5008
【更新时间】2022-09-24 16:52:53 
【二审上诉人诉称】蒋菲儿上诉称,原审法院移送管辖错误,产品质量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结合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为缺陷产品的投放地点青海省大通县;结果发生地在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产品的销售者在西宁市××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再依据上述《解释》第36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蒋菲儿与马承军青海红光东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辖终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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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菲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福,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承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红光东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944081X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68号。
aventador中文名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2520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