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框架不断拉大居民对出行提出了更高要求自行车越来越不能满足出行需求相当一部分人生活水平又达不购买机动车(小型汽车)能力以及城市公交系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出行要求居民迫切需要寻求替代自行车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成为城市道路交通中不可忽视的交通工具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2010年以来,吴兴区交警大队进行了电动车防盗登记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对电动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相关调研,并分析了如何有效解决电动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电动车;发展;管理;对策;
一、引      1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1


一、引  言
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思考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城市交通的日新月异,各种新型交通工具也在不断面世,自行车这种在我国百姓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外观、性能等也在发生不断变化。1996年,我国第一辆电动自行车“大陆鸽在南京研制成功,此后,电动自行车便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以其轻便、灵活、省力、操作简易等优点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青睐。
随着道路上电动自行车的不断增加,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的定性以及其合法性的问题,已成为众多业内人事关注的焦点。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颁布,条款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定性为非机动车,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管理登记,但目前我国除北京、广州等大城市实现了对电动车统一管理外,多数省份仍未能及时出台相应法规制度,对电动车的管理仍处于观望阶段。尽管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未能上牌,仍属于“黑户”,但随着电动自行车在速度、外型等方面的不断更新,使得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体也在日益扩大,1998年,
我国电动车销售量仅为6万辆,2003年则升至400万辆,面对着电动车队伍的日益扩大,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已成为我区交通管理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车、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性能要求:最高时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续行里程: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少于25km。 最大骑行噪声: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百公里电耗: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电动机动率: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而与此相对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另外,根据我国2004年10月1日出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中对摩托车规定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每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该标准同时还规定:“使用电动驱动的车辆,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而小于50公里每小时的二轮或三轮车辆为轻便摩托车”。
因此,只有时速在20公里以下且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才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车辆,则应定性为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
三、电动车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电动自行车在为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管理工作制造了很多的难题
(一)车辆超标现象严重
1、车速超标,电动车“点摩化”趋势明显。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公里/小时。而这些超标车辆的车速可以达到30公里/小时,甚至50公里/小时。由于这些车辆的制动装置是以低时速的标准生产的,所以超速行驶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车重超标。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重量应在40公斤以内。但生产厂家为了追求外观的时尚,以及降低材料成本,使用大量劣质材料,车身重超过国家标准。市场上销售的部分类似轻便摩托车的踏板式电动自行车质量大大超过了40公斤。由于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
3、无脚踏功能。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装置,由人力脚踏驱动时,30分钟骑行距离不应少于7公里。然而在城市街道上随处可看到踏板样式的电动两轮车,其脚踏已经被取掉,失去了骑行功能。由于没有脚踏功能,势必要增大电力驱动的输出功率,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起步加速性能这样为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